Journal of Philanthropic Studies
主办单位:中国社会学会公益慈善研究专委会
资助单位:广州悦尔公益基金会
作者:卢 轲、张淼吉
发布时间:2025 年 06 月 30 日
摘 要:当前中国社会组织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普遍面临数据不全、信息质量参差和问责机制薄弱等问题。这不仅制约了透明治理的实施效果,也削弱了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为此,本文聚焦如下研究问题:公众参与如何通过合作治理机制推动社会组织的信息披露?本研究以行动研究为方法,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组织来自学术、法律、公益等领域的志愿者团队,利用线上协作平台、社交媒体传播和信访沟通等手段,对776家社会组织的信息披露现状进行了深入核查, 并推动其改进。行动研究总结出合作治理得以实现的关键要素如下:①现存制度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导和操作依据;②数字化手段基于信息采集与反馈,推动了多方的高效互动;③多样化的团队背景保障了各环节的决策质量和执行效率;④基于制度进行有效互动,形成了联合问责机制。本文为完善信息披露治理机制提供了基于实证的策略建议,而且阐释了公众参与在合作治理中的关键作用,为推动社会组织问责与社会治理提供了理论与实践的参考。
关键词:公众参与 社会组织 信息披露 行动研究 合作治理
在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组织(法定名称,民间亦通称“公益组织”)在促进协商民主、基层治理、慈善事业发展以及思想道德建设等领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王名、李朔严,2018)。然而,要使社会组织更有效地吸引资源并赢得社会信任,社会组织的信息透明和对自身行为负责的问责机制至关重要(邓国胜,2003;Ebrahim,2003;姜宏青,2012)。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践,是社会组织透明和问责的基础(Lu et al.,2020; 颜克高、陈晓春,2010)。目前,我国已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框架,但在实践中仍存在披露不充分、信息质量不高的问题,反映出监管体系中的盲区与治理挑战(周冬戈,2022;葛道顺,2021)。
为回应公众对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日益增长的期待,研究者于2022年3月招募了来自学术、法律、公益等领域的51名志愿者,组建数据、网站、传播和战略资源四个工作组,重点监测腾讯资助的“千名筹款官计划”中776家组织的信息披露情况。2022年3月至5月,该行动依赖志愿者的积极参与,尝试调动民政部门、信息披露平台、公众等多方力量,督促社会组织按规定上传年报与财报。该行动充分体现了合作治理的核心理念:通过平等对话、资源共享与协同决策,实现多方共治的目标。本文尝试分析这一行动过程所回应的关键问题:公众参与如何通过合作治理机制推动社会组织的信息披露?本研究旨在揭示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践的落差以及各利益相关方对此的反应,并探讨公众作为主导方调动各方参与的关键条件和微观机制。本研究的学术意义是突破了传统“政府主导监管”的路径依赖,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公众主导的新视角。本研究的实践意义在于,为社会倡导者提供了在法律框架内促进信息披露的可行策略,同时也向政策制定者展示了公众参与及通过合作治理提升监管效能的可行性。
02 文献综述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其核心功能之一在于推动公共领域的问责。例如,通过监督公共政策实施,社会组织在增进公共治理透明度和强化政府问责机制方面具有独特优势(Ebrahim,2003)。然而,社会组织的自身问责同样至关重要:一方面,其公共性要求其向利益相关方解释和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另一方面,其问责性直接影响其资源吸引能力与社会信任度(Fox,2007)。因此,社会组织不仅仅是问责的推动者,更是问责机制中的重要责任主体(Bovens,2007)。
透明通常被定义为信息的可获得性、可理解性和及时性,是社会组织问责的必要条件(Grimmelikhuijsen & Meijer,2014)。同时,只有通过制度化的问责框架,透明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Fox,2007)。换言之,透明为问责提供了事实依据,而问责机制则确保透明能够形成实际效果(Hood,2010;Ortega-Rodr guez, Licer n-Guti rrez,& Moreno-Albarrac n, 2020)。
信息披露作为透明的具体实现方式,不仅是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的核心要求,也是体现社会组织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标。通过系统性信息披露,社会组织能够向公众和监管机构展示其财务状况、治理结构和行动效果,从而提高组织行为的可见性(Florini,2007)。但正如 Bauhr 和 Grimes(2014)的实证研究表明,当信息披露未考虑受众的认知能力与信息需求时,可能产生“透明悖论”,即信息超载反而降低公众有效监督的可能性。因此,理解信息披露实际操作中的各个环节,对构建有效问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组织信息披露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操作环节:首先,信息采集与整理。社会组织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定期收集与整合组织内部的财务数据、项目进展、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信息。其次,数据处理与标准化整理。为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数据经过内部核对后还需按照国家或地方颁布的统一会计制度和报告格式进行标准化整理。再次,信息发布与传播,社会组织将经过处理的信息通过指定的公共平台、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开发布;同时,部分组织还会结合社交媒体等现代传播手段,拓展披露范围,从而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最后,公众反馈与内部改进环节。监管机构、合作伙伴和社会公众通过平台留言、私下沟通等形式对披露内容提出质询与建议,社会组织则借助这些反馈进一步完善其信息披露内容。理论上,通过这一系列严格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机制,社会组织信息披露不仅保障了组织运作的透明性,也为政府和公众构建了有效的问责桥梁。
中国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政策体系历经近二十年的渐进式发展,逐步形成多层次、法治化的规范框架。2004年国务院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基金会年度报告和财务审计的公开义务,开启信息披露制度化进程。同年财政部出台《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统一了社会组织财务核算标准。2005年公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强化了年度报告公示制度,随后民政部于2006年《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细化了披露内容。2011年《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首次系统构建慈善领域信息披露规则,进一步扩大了规范覆盖面。2016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将信息披露提升至国家法律层面,要求慈善组织公开募捐、项目及财务信息,2018年配套出台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进一步明确募捐成本、关联交易等关键信息的披露细则,并与同年出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构建信用公示平台,形成协同机制。2021年“十四五”规划推动区块链技术赋能信息披露,标志着信息披露从被动合规转向数字化治理。2024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加强了信息披露要求,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演变过程呈现“基础规范-专项立法-技术驱动”的三阶段特征,通过法规政策联动逐步实现从碎片化管理到全周期监管的体系升级。
然而,尽管制度设计逐步趋于完善,实践中仍存在制度落实不足的问题。目前即使是社会组织中受到严格监管的慈善组织,也存在财务信息公开程度低、披露不充分、查阅困难且缺乏独立的外部监管等问题(毕瑞祥,2017)。其中一个原因是中央政策的原则性规定与地方执行的灵活性之间存在冲突,部分地方政府在执行中缺乏严格性和统一性(吴磊、俞祖成,2018)。更为重要的是,公众参与的意愿与能力较低,进一步削弱了信息披露对透明和问责的推动作用(周武、高跃, 2020)。
这些问题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所面临的多重挑战,亟须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路径。现有研究表明,仅依赖政府监管难以有效应对上述问题:一方面,由于政府监管资源有限,难以实现全面覆盖;另一方面,传统的自上而下监管模式往往难以充分激发社会各方的监督热情(关爽、李春生,2021)。因此,有必要探索一种更加开放包容的治理模式。本文的行动研究正是在此背景下展开的,即在志愿者团体发现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公众参与的潜在机会后,迅速采取行动以期改善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情况。
Reason与Bradbury(2001)指出,行动研究强调的是在实际情境中快速迭代和改进,借由行动不断发现问题和调整方案。为实现这一目标,研究者在项目设计与实施过程中,调动了不同的理论工具,从多个角度为实践问题提供解释与指导。然而,通过对多个理论工具的比对与实践检验,我们发现合作治理不仅能解释多主体参与下的权责分配、沟通协同和共同决策,更注重过程管理,这正好契合了行动研究所需要的动态调整和过程反馈机制。因此,合作治理理论成为我们分析这一行动过程的主要框架。
合作治理理论源于对传统科层制治理模式局限性的反思(Rhodes,1996)。学者们认为,在复杂的社会问题面前,单一主体难以独立应对,需要建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机制(Ostrom,1990;Kettl,2006)。合作治理作为一种治理模式,强调政府、社会组织、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作关系,实现能力互补,共同解决复杂的公共问题(Ansell & Gash,2008)。合作治理模式强调信息的共享、资源的整合以及行动的协调(Emerson,Nabatchi,& Balogh,2012),这可以为构建有效的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提供重要支撑。例如,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和法律体系为信息披露提供制度保障,而公众和媒体则通过监督和反馈形成外部约束(Bertot et al.,2010)。
公众参与是合作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通过参与决策、监督和反馈,能够对合作治理中的相关方形成直接的压力和激励(Fung,2006)。目前有关合作治理的文献普遍强调政府如何在多元主体间调动资源和协调沟通,但在“将公众作为主要行动者自发推动合作治理”这一关键问题上,相关讨论显得相对不足。Innes与 Booher(2004)强调了传统法定公共参与形式的局限性,并指出这种模式往往限制了多方互动与深层次协作,反而可能固化政府主导的话语权。与此同时,尽管Emerson、Nabatchi与Balogh(2012)在其整合性框架中明确将公众参与纳入合作治理的范畴,但实际上这一框架未能有效突破政府调控与引导的惯性,导致民众在实际参与中难以充当真正的“推动者”,而更多处于被动响应或程序性参与的位置。这种现状受到Eckerd与Heidelberg(2020)的实证研究的印证,他们发现公共参与过程在很大程度上由公共管理者设计和控制,从而在不经意间削弱了公众自主表达和意见形成的空间。批判性地看,当前大部分研究在强调跨部门、跨领域协同治理的同时,忽略了如何鼓励公众从根本上突破科层制的约束,实现自发驱动的治理创新。
通过上述文献梳理可以发现,现有研究主要强调合作治理的“政府主导”范式,忽视了公众自组织推动制度执行的具体机制。而在实践中,中国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执行不力,需要探索自下而上、监督合力的创新路径。本文正是在这一理论与实践空白的背景下,通过行动研究方法,探索公众主导的合作治理模式,从而提升社会组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与问责效能。
行 动 研 究(Action Research) 最 早 由 心 理 学 家 库 尔 特· 勒 温(Kurt Lewin)提出,用以指代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取向。在这一方法中,研究不仅服务于知识生产,更强调研究者通过直接参与社会实践,收集动态数据并进行反思性分析,以揭示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互动关系(Reason&Bradbury,2001)。行动研究的核心特征是研究者与参与者之间具有互动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行动与反思相互交织、循环往复。每一个循环阶段都包括明确规划、实施行动以及对行动结果的系统性观察与评估(Lewin,1946)。这种方法尤其适合探索复杂的社会现象,能够捕捉传统研究方法难以获得的动态过程和实践细节。
具体而言,本研究采用批判性参与式行动研究(Critical Participatory Action Research)方法。不同于技术性或实践性行动研究,这一方法强调研究者与参与者之间的协作关系,认为知识应由实践者与研究者共同建构,而非由专家单方面赋予。批判性参与式行动研究更加强调研究者作为“局内人”参与其中,该方法的独特之处在于,不仅关注实践者“做了什么”,更重视“为何如此”以及“如何改进”。研究者以自身为反思对象,持续探究自身行为与动机,从而增强对自己与他人的责任意识。这一过程打破了人与人之间的刚性界限,转向共同建构意义的关系(McNiff&Whitehead,2006)。批判性参与式行动研究特别关注问题背后的制度性和结构性障碍,正如 Kemmis 等人(2014)所强调,研究的意义不仅在于构建抽象理论,更在于回应具体情境中的现实问题。因此,批判性参与式行动研究可以通过协作与批判性反思,建立一个具备自我意识的集体,促使参与者成为能够识别和挑战结构性问题的行动者,共同推动对社会共性问题的制度性回应与结构性变革(向羽、贺志峰,2024)。
本研究基于2022年2月至5月的公众参与行动,通过在2025年对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和基于线索的回忆完成(Hammersley&Atkinson,2019),旨在记录和分析公众参与推动中国社会组织信息披露的实施过程。这种非线性研究模式允许研究者从行动过程中的经验与数据中提炼学术问题,并形成实践经验(Brydon-Miller et al.,2003)。
本研究的第一作者作为此次行动的发起人,负责方向设定与战略规划;第二作者则作为主要执行者,承担日常统筹与团队协调工作。两位研究者全程深度嵌入行动实践,对行动逻辑与关键节点具备高度理解。为确保研究的可信度,研究过程充分参考了行动期间留存的数字化资料,以最大限度减少回忆偏差并加强论述的实证基础。本研究的数据来源包括以下两个方面,每类数据的收集范围与标准如下。
行动过程记录:第二作者系统整理了2022年行动期间所产生的各类过程性文本与互动记录,涵盖项目团队共创的工作文件(如组织资质科普文档、统计指标分工表与统计结果)、与公益组织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邮件与通讯记录,以及发布于社交媒体的推文内容。此外,研究还纳入了核心参与者之间的沟通记录与行动后的反思回顾。这些资料反映了行动推进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决策脉络及关键节点,有助于还原公众参与实践的全过程。
政策与法律文本:行动过程中,我们收集了2004~2022年与社会组织信息透明相关的政策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这些文件为研究提供了信息披露的制度背景和规范依据。以上数据来源确保了研究能够从多维度获取信息,包括行动主体的实践记录、制度框架的背景支持,以及相关方对行动的直接反应。
数据分析采用叙事分析与反思性解读相结合的方法。
一方面,研究者将行动过程梳理成故事,确保研究的实践性(Langley,1999)。以时间轴和关键事件为主线,研究者将志愿者团队在推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过程中经历的关键节点(如调研信息披露情况、联系社会组织、联系监管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发布推文)、行动策略(如线上协作、多元主体合作治理)以及成果与局限,梳理成连贯的故事。通过结合文本数据与实践者的回顾,研究者重建事件发生的背景,分析行动团队的策略选择及其后续影响,从而形成具有实践深度的行动叙事。
另一方面,研究者对数据进行反思性解读,以提升分析深度(Dodgson,2019)。在回顾行动资料时,研究者重新审视了一些行动决策和计划变更(例如,最初计划通过电话联系监管部门,但遇到阻碍后改为信访),并意识到这些变化反映了特定的权力结构和制度惯性。在反思的过程中,研究者也结合现有文献,特别是合作治理理论,去分析行动过程中的处境与决策。通过这种反思性解读,研究不仅完整呈现了行动的过程,还揭示了其中“不可见”的张力与困境。下一小节将呈现研究过程以及基于文献构建的分析框架。
(四)研究过程和分析框架
本研究借鉴了向羽与贺志峰(2024)提出的行动研究四阶段模型 “问题界定-计划行动-实施计划-评估反思”来划分研究过程的不同阶段。在回溯性思考和分析行动过程中的处境和决策时,基于合作治理理论,参与主体、权责划分和协同机制三个维度构成了本文的分析框架(见图1)。
行动研究的第一阶段是问题的界定,在实践初期,研究团队意识到大量社会组织未按要求披露年报等基本信息,随即开展了覆盖面广泛的信息披露统计工作,使问题得以具象化并以数据佐证其广泛性与严重性,为后续行动确立了明确方向。第二阶段是行动计划的制订,实践者对利益相关方进行识别,将干预对象明确为社会组织本身、监管部门、平台方(如腾讯基金会、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和慈善中国信息平台运营方)及公众。针对不同主体的特征与立场,团队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行动策略,以提高沟通效率和成效。第三阶段为计划的实施,这是整个行动研究的核心。实践者采取多元化的沟通方式,包括邮件、电话与微信等,直接联系了572家社会组织,并根据反馈情况不断调整策略。例如,根据部分组织的积极回应,团队优化了与监管部门沟通的话术,通过电话及信访方式与民政部门进行问责。同时,向平台方发送邮件进行倡导,并在公众号上发布总结推文,通过公共传播形成更大范围的社会关注。这一阶段的过程与结果均被详尽记录与分析。第四阶段是评估与反思,这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尽管行动结束后团队未立刻进行系统性的回顾,但在发布公众号文章呈现阶段性成果的过程中,团队已经进行了初步反思。而在写作本文的过程中,团队通过集体讨论,总结行动中的成功经验与挑战,分析关键策略与执行机制,逐步提炼出具有代表性的经验逻辑。通过这一框架,研究不仅揭示了公众参与推动信息披露的具体实践,也为合作治理理论的应用提供了实践依据。
在参与主体、权责分配和协同机制三个维度中,参与主体关注政府、社会组织、私营部门等不同主体在决策、执行和反馈中的角色定位、利益诉求与互动模式,从而揭示各参与方如何共同构成公共治理的网络(Ansell&Gash,2008)。权责分配强调系统性地分析各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如何界定、分配以及协同协调,从而找出制约或促进治理效果的关键因素(Brysonet al.,2013)。协同机制揭示各方如何克服固有分歧、化解冲突,并通过合作实现资源整合与优势互补,从而大幅提升决策透明度和执行效率(Emerson,Nabatchi,& Balogh,2012)。从全球到中国数字技术的普及大大提升了协同的效率和有效性(Agre,2002;Deuze,2008;陈 纯 柱、樊 锐 ,2013;李哲 ,2020)。
本文的两位作者分别是这次行动的发起者和志愿者组长。在这次行动中,我们推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的合法性依托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在行动一开始我们便邀请了一位律师志愿者提供指导,并共同探讨和明确了我国社会组织和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相关的政策法规,据此制定了一份可操作性强的《行动指南》。该《行动指南》首先明确了社会组织的基本分类(见图2)。社会组织在我国主要分为三类:基金会、社会团体与社会服务机构,这些组织可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若社会组织满足《慈善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则可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其中部分慈善组织在达到更高标准后,还可获得公开募捐资格。
此外,《行动指南》梳理了两部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密切相关的核心法规,构成本研究判断组织信息披露合规性的主要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8a)第七条规定,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所有社会组织应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披露年度检查报告等信息。《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8b)第六条则要求,慈善组织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在“慈善中国”统一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与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还必须经过审计。
依据我国关于社会组织和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政策,我们制定了一套基本的评估流程和标准(见图3),并在线上办公平台上建立了共享表格(表格示例见表1),以便志愿者协作分析数据。通过这样的逐步拆分,我们将志愿者所需要执行的工作标准化,志愿者只需要在特定网站输入组织名进行检索,然后检查组织是否在特定位置上传了最新的年报和财报,若有上传则下载,若没有上传则记录。随后,我们通过公开渠道收集并整理不同类型公益组织的信息披露情况。因此,我们的监测范围聚焦于公募慈善组织、非公募慈善组织和非慈善组织三类,共计776家。我们依据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慈善中国”上的数据(2020年的相关报告,因为行动为2021年)判断组织信息披露是否合规。具体而言,公募慈善组织需披露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非公募慈善组织需披露年度报告及未审计的财务报告(可包含在年报内);非慈善组织则需披露年度报告和未审计的财务报告(可包含在年报内)。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是最基本的合规要求,关注的仅是年报是否披露,尚未涉及年报内所披露信息的质量。

在初步统计数据后,我们进行了复查工作。由于平台功能差异和披露实践的不规范,在复查过程中我们也总结了一系列规则以避免对组织披露情况的错误判断,如一些组织在年报的名称下错误上传了审计报告的情况需要标注,一些组织混淆了专项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含有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的情况需要标注,还有注意在“慈善中国”中部分组织的报告未在报告应该上传的位置而在“其他公示信息”里等。志愿者名单的后一位负责检查前一位标注的“信息披露不合规”组织。如发现差异,需与原负责志愿者沟通并修改表格。复查时,还需随机抽查20个已标为合规的组织,核对其文件标题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最终,我们发现776家公益组织中,有572家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合规比例仅为26.3%。其中391家慈善组织中,187家未合规披露信息,合规率为52.2%;385家非慈善组织,全部未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披露2020年度年报,合规率为0%。
如果只有少数公益组织存在这一情况,可能是由于主观上不够重视、缺乏专业运营人员,或偶发性的工作疏漏,但当如此庞大数量的社会组织集体“缺席”信息披露,特别是385家非慈善组织全部未能在全国公示平台上公布年报,就更可能是受到意识、技术、推广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们决定进一步探索情况并推动其改进。
合作治理理论不仅关注治理的最终结果,更强调多方主体在公共事务中所扮演的角色、互动机制及其过程性特征。因此,它为本研究提供了一个系统化的分析框架,使研究团队能够在界定问题之后,从多元主体的视角出发,科学地设计推动变革的路径。围绕社会组织信息披露的制度缺失问题,经过志愿者团队的多轮讨论,我们最终确立了以下五项行动路径。
第一,社会组织作为信息披露制度的直接责任主体,其认知水平和行为动因是改善现状的关键入口。鉴于本次行动所聚焦的对象均为腾讯“千名筹款官计划”的资助组织,团队推测其具备改进信息披露的潜在意愿。团队制定了阶段化的联络策略:首先,通过邮件进行批量初始沟通;若一周内未获回应或该组织无邮箱,则采用电话、微信留言等方式进一步联系。同时,系统性记录联络成效,包括是否成功、回应内容及其所表达的现实困难。该策略不仅提升了联络效率,也为后续策略调整提供了依据。
第二,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运行有赖于监管部门的执行与问责机制。作为制度监督主体,监管部门需对违规组织采取督导与惩戒措施,确保制度的落地执行与治理的公信力。因此,研究团队基于前期收集的数据,整理出具体问题清单,通过电话、书面反馈与信访等渠道,向民政部门反映问题,并呼吁其对失责组织进行及时干预与引导。
第三,在数据收集过程中,研究团队还发现了部分源自平台设置的错误。例如,在“慈善中国”平台中,部分标注为“已披露”的组织,其年报文件下载后竟显示为其他组织的内容,严重影响了公众知情权和数据分析的准确性。面对这一技术失误,团队计划直接联系平台运营方,详尽反馈所发现的问题,并对后台审核机制、数据同步流程等方面提出优化建议。
第四,“千名筹款官计划”项目由腾讯公益资助,入选组织由壹基金与联劝公益进行审核。这些平台作为资源提供方,也应该对组织信息披露履行监督的义务。团队据此提出,应当联络资助方促进其对信息披露合规的关注。
第五,增强公众在合作治理中的参与也是本次行动的重要目标,公众关注也能对社会组织施加改进的压力。为此,团队计划借助社交媒体,将本次行动的过程、发现与阶段性反思成果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开,向公众全面展示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问题的真实现状与干预尝试。
(三)行动实施
为了推动信息披露的改进,我们于2022年3月14日开始行动,向572家未合规披露信息的组织发送邮件,并给予一周的回复时间。邮件主要内容如下。
我们在公开渠道没有找到贵组织完整的年检报告和财报(对公募慈善组织,需经审计,我们的判断方式是需要有信息完整的独立审计报告)。因此,我们想向贵组织了解以下情况:
1. 请问贵组织2020年的年检报告和/或财报在哪些地方公开披露(公众可以方便获取)?
2. 请问贵组织除自有渠道外,是否关注过“慈善中国”这一披露相关网站?
3. 请问贵组织是否了解这些信息应该通过“慈善中国”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
4. 请问贵组织 2021 年的年检报告和/或财报预计什么时候以及如何披露?
5. 请问贵组织在信息披露中有什么其他困难和挑战?
(资料来源:2022年3月线上协作工具“飞书”共享文档)
我们收到了来自公益组织的多种回应,共有106家组织回复了邮件,其中既有肯定和支持,也有疑虑和困惑。不少公益组织对信息公开的意义表示认可,认为这项行动能够促进行业的透明化。一些组织主动表达了对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感谢,例如,有组织回复:“我们看了您的公众号,为您想做的事情点赞!感谢您对公益事业的关注、支持和行动!” 另一些组织则分享了他们的公益历程,表达了对规范化运营的追求:“非常开心有这样一个愿意关注公益生态的团队出现。我们当初从一个个人救助站发展为民非组织,就是希望能走上一条更加规范的公益之路。”
与此同时,也有不少公益组织虽然对官方信息披露规定缺乏了解,但以自己的方式在践行信息透明。例如,一家长期专注动物救助的机构坦言,他们一直重视财务公开,但因对民政部的具体要求不熟悉,未曾主动在指定平台上提交信息:“客观上,我们资金一直紧张,无法聘请专职人员负责这块工作。十年来,除了照顾动物的部分有专职人员外,其他事务几乎都是由志愿者完成,难免出现信息更新不及时的问题。但在我们的公众号和论坛上,我们一直有详细披露所有财务信息。”他们也表示,未来会进一步完善民政部平台上的信息披露,以符合官方规定。该组织还强调,自成立以来,他们一直坚持信息透明:“从一开始,我们就在公开宣扬财务、动物管理的全透明原则。我们是本省第一家把所有捐款流水完整公开的机构,并坚持至今。”
此外,部分组织对官方系统的使用体验表达了不满,认为信息披露的推广和引导不足,导致合规操作难度较大:“官方系统使用起来很不方便,上传流程复杂,还缺乏正向激励。我们目前的传播主要依靠自有渠道,比如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头条等。如果财务披露能像项目传播一样获得流量,引起关注,并且平台使用更加便捷,那我相信,无论是慈善组织还是社会组织,都会更乐意在信息披露上投入更多精力。”
然而,也有一些组织对此次行动持怀疑甚至抵触态度,认为信息公开并不是公众需要关心的问题。有组织直言,他们只接受官方监管,而不接受公众监督:“我们只向民政部门汇报,不对公众披露。” 甚至有公益组织认为,关注信息公开不如做一些更“实在”的事情:“我觉得还是脚踏实地做点实际的事情吧。比如,咱俩交流这段时间里,我可以去给孤儿院的孩子募捐几本书,你也可以做点更有意义的事。”(以上资料来源:2022年3月企业微信邮箱)
不同组织的回应反映出公益组织在信息披露的认知和执行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大多数公益组织对现行信息公开政策的了解较为有限,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典型情况:首先,组织对相关法规缺乏系统认知。尽管部分组织已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地方民政平台披露年度报告,但对披露的具体内容、方式及合规标准理解不足。例如,若信息未在国家指定平台——“慈善中国”或“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发布,仍应被视为不符合合规要求。其次,一些组织的信息来源存在偏误。其所依据的地方监管部门的解释与民政部的统一规定存在出入,导致实际操作偏离政策要求。最后,在信息公开责任的认知上也存在偏差。部分公益组织将信息披露视为对政府的行政性报告义务,而非面向公众的透明治理责任。然而,民政部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官方问答中已明确指出,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主体是慈善组织本身,其运作应对社会公众而非仅对政府负责。因此,公益组织对信息披露的理解,应超越被动合规的层面,从建设公众信任和推动组织透明化的角度出发,积极履行信息公开责任。
尽管在沟通过程中,我们收到了一些公益组织的回应,这不仅让我们看到了它们在信息披露上的努力与现实挑战,也让我们意识到,推动公益透明化不仅仅是强调合规,更需要优化信息披露的执行环境,提供更完善的支持和激励措施,以促使更多组织主动参与。与此同时,我们进一步通过电话、短信、公众号留言等方式尝试跟进,但仍有部分组织难以取得联系,或即便成功联系,也未给予明确答复。因此,我们进一步向相关监管部门和公益平台正式反映问题,希望引起更多重视,推动更有效的改进措施。
我们尝试联系了所有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民政部,及信息披露不合规出现较多的四个地方民政部门,希望他们对我们看到的情况作出解答。然而,电话咨询屡次在不同部门之间被转接,始终未能得到明确答复。
由于电话沟通并未得到预期的回复,我们决定尝试网上信访的方式,正式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试图通过正式渠道推动监管落实。以下是信访的部分内容:
2022年3月,我们对188家公募慈善组织与203家非公募慈善组织在“慈善中国”平台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约47.9%的公募慈善组织(90家)与49.8%的非公募慈善组织(101家)未能按规定及时披露2020年度的年报及财务审计报告。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包括6家登记于民政部的全国性公募慈善组织。此外,北京市有5家公募和12家非公募慈善组织未合规披露,部分组织上传了错误版本的文件。调研过程中,有组织反映对信息公开规定不熟悉,且部分地方民政部门未提出相应要求……(资料来源:2022年4月信访内容)
我们共收集了全国776家社会组织的资料,但在信访内容中,我们策略性地仅选取了慈善组织的数据(排除了非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并特别关注了登记于民政部的公募慈善组织。其原因有二:首先,由于信访有字数限制,无法对所有资料进行详尽呈现;其次,慈善组织因其较高的信息披露要求而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而民政部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慈善组织拥有直接管辖权。此外,在有限篇幅内,我们还尝试概述北京的监管现状及“慈善中国”的相关情况,以期促使相关部门能够对问题进行系统性整治。2022年4月1日,我们的信访申请被民政部正式受理,并转交至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处理,最终得到明确的回应(电话回访和网络办结)。
在了解到组织信息披露过程中的技术困难后,我们通过邮件、微信、电话等多种方式尝试与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平台联系,但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仅负责解决技术问题,对于平台上组织信息公开的问题不负责,并未提供其他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同时,我们继续与相关利益方保持沟通。我们先后向腾讯公益、联劝公益、壹基金发送邮件,希望得到他们作为“千百计划”的资助方和执行方对涉及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方面的关注与改进。我们通过邮件尝试了解腾讯公益在“千名筹款官计划”项目筛选时对入选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问题的态度,以及未来信息披露是否将成为项目的基本考核标准。我们很欣慰地看到腾讯公益的积极回应:
目前,项目组正在积极开展社群赋能方案的讨论和落地,希望能够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推动和鼓励受资助组织,根据自身组织性质和对应的法律条款,合法、合规地选择相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平台进行信息公开,奠定筹款传播的信息基础。
我们同意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均有对外进行信息公开的义务。而关于不同类型的公益组织的信息公开披露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已陆续推出《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进行规范 ; 项目组在“千名筹款官计划”评审过程中也通过年检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信息进行了相关内容的沟通与审核,入选的机构均通过了其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的机构年审工作,符合项目的资助要求。
我们深刻地知道,公益组织的信息公开工作任重道远。“千名筹款官计划”作为针对各类公益慈善组织筹款人才赋能和支持的一次尝试,腾讯公益、壹基金和联劝公益三方在推动实施的过程中,会努力通过筹款专业人才核心能力的提升,推动他 ( 她 ) 们所在的公益组织整体筹款意识和能力的提升,包括符合政策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的提升。我们也将积极敦促入选机构及组织积极检查、跟进和确保各自机构的信息披露情况。(资料来源:2022年3月企业微信邮箱)
腾讯公益邀请我们作为共建透明健康公益行业生态的合作伙伴,共同召开了一次会议,共同探讨了如何更好地促进公益行业筹款能力的发展,之后,在信息披露方面没有后续跟进。
2022年4月1日,我们发布了针对这次信息披露推进行动的推文《我们问了572家公益组织:大家捐的钱花哪了?》,向社会公众公开调研结果并通知公益组织。相关推文的阅读量约为3000多次,引发了社会组织、政府机构、捐赠者及公众的关注。
在行动过程中,有志愿者提出了一个新的想法——由数据组志愿者逐一回复每家社会组织的邮件,以提升信息传播的影响力。这不仅有助于扩大文章的阅读量,也传递出明确的态度:对于信息披露规范、积极回应或直面问题的社会组织,我们给予充分肯定,让他们感到自己“被看见”,并期待他们保持良好实践。基于此,各位负责联系的志愿者将分别向已建立联系的组织发送信息,进一步加强互动与沟通。以下是信息的部分内容:
我们一直致力于打造连接“社会组织”和“中国好人”的互动社区,因此在了解贵组织的信息披露和筹款情况后,我们撰写了一篇推文,希望与贵组织分享。文章探讨了社会组织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及现状,期待您的关注与反馈。如果贵组织愿意,我们诚挚邀请您在微博、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转发,共同助力公益行业朝着更加透明、规范的方向发展。(资料来源:2022年4月线上协作工具“飞书”共享文档)
我们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并非对立,而是希望成为合作共赢的伙伴,鼓励更多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出改进,有望在公益行业内部建立更强的信任与合作,共同促进信息透明化和行业规范化的发展。部分公益组织在社交媒体上转发推文,表示支持;也有部分捐赠者留言表示希望更多社会组织参与透明化建设。
合作治理框架可以帮助评估和反思治理效果,在评估和反思治理效果时,该框架提供了一个双重维度:一方面关注治理过程中的参与度、协调性与反馈机制(过程性),另一方面评估最终是否达成治理目标(结果性)。
基于这一理论视角,我们将发布推文与公众沟通的行动不仅视为一次公众倡导行为,也视为对整个过程的总结与反思。在推文中,我们详尽回顾了行动的发起背景、实施路径与策略调整,并呈现了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意料之外的挑战与新发现。这一公开总结既是行动的延伸,也是对合作治理机制有效性的一种过程性检验。
在行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研究团队持续跟进了此次实践的成效。4月14日,民政部慈善组织处给出了电话回复,表示已开始督促相关慈善组织进行信息披露整改。接到这一回复的志愿者团队非常兴奋,决定于2022年4月27日对组织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已有63家机构完成信息披露整改:93家此前未合规的公募慈善组织中,有43家完成了年报和审计报告上传;94家此前未合规的非公募慈善组织中,有20家完成了上传。这一系列进展表明,尽管推动信息公开仍面临诸多挑战,但持续的沟通与反馈正在促使相关组织改进信息披露制度。这也凸显了法规执行中可能存在的盲区,未来仍需更多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努力,完善信息披露的执行机制。
本文通过行动研究探讨了“公众参与如何通过合作治理机制推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这一核心问题,并对现有合作治理理论提出了“公众主导”的新视角。现有学者如Ostrom(1990)和Rhodes(1996)均指出制度落实不力是制约治理效能的重要弊端;而Ansell与Gash(2008)以及Emerson等人(2012)则强调,在多元主体合作治理中,制度明确性和有效互动对于构建信任和协调决策尤为关键。同时,Bovens(2007)曾警示公众参与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专业能力不足问题。然而,这些文献大多基于传统治理模式,在数字化转型加速的当下,对于如何在缺乏政府直接引导的条件下,实现公众自发参与和信息公开监督的机制探讨尚显不足。针对这一研究空白,本文基于合作治理的分析框架,采用行动研究方法,揭示了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多方主体之间的互动机制。研究展示了各级民政部门、信息平台运营方、社会组织及热心公众在信息公开中的不同角色,同时呈现了各主体在权责理解和执行上的差异。本文还详细分析了公众作为行动主体,通过不同沟通渠道与沟通策略推动信息披露的具体过程,包括公众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互动反馈、压力传导机制,以及多元主体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动态博弈与协作。基于实践探索和理论分析,本文对合作治理阶段性成功的经验总结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明确的制度要求是一切的基础。整个行动从启动之初就严格依据《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及《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并编制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行动指南》,明确了社会组织的分类、资质路径以及信息公开要求。在与社会组织、监管部门、平台方沟通时,明确引用国家规定使团队在监督和反馈过程中获得合法性支持——“有底气”。例如,在信访材料中清晰呈现了公募 / 非公募慈善组织披露年报与审计报告的规定,从而为后续监督行动提供了权威依据。社会治理领域的研究普遍指出,制度落实不力是制约治理效能的重要弊端(Ostrom,1990;Rhodes,1996)。在本行动中,尽管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得到全面落实,但是明确的制度让公众得以清楚地识别并证明制度落实中的缺陷,从而参与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与反馈。这一情况让公众在没有明确政府主体引导的情况下,也能够发现共同问题、形成价值共识并树立清晰的使命(Ansell&Gash,2008)。由此可见,制度条款的明确性和对公众反馈的积极容纳,即使在实施力度不足的现实情况下,依然构成合作治理得以成立的重要前提。
第二,互联网基础设施与数字工具支持。借助互联网平台,志愿者团队建立了线上办公共享表格和审查流程,标准化的数据采集和审核流程(如统计示例表所示)大幅提升了数据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团队利用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在线协作工具以及社交平台发布推文,不仅形成了可追踪的信息链,也推动了公众监督与多方反馈。这种组织方式使行动能够灵活调整策略、层层推进,从而不断促成问题整改。互联网基础设施让公众的广泛参与和快速响应成为可能(Agre,2002;Deuze,2008),促进了合作治理模式强调的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以及行动协调(Emerson,Nabatchi,& Balogh,2012)。
第三,围绕目标构建多学科背景的志愿者团队。本次行动自启动之初便依托明确的目标吸纳了来自法律、社会工作、计算机科学、会计等多个领域的专业人才,形成了背景多样、知识结构互补的团队。在整个行动过程中,为实现既定目标,团队不断整合并调动法规解读、数据采集、信息整理、结果分析和倡导策略设计等各方面的专业能力,为行动提供了系统而扎实的专业支持。既往研究表明,公众参与过程中专业知识的缺乏往往构成主要障碍,致使参与效果不佳(Bovens,2007)。而在本次行动中,通过明确目标设定、公开叙事(如系列推文)以及对团队专业需求的精准把控与及时调动,团队的专业能力得以在参与过程中不断加强,从而显著提升了行动成效(Bauhr&Grimes,2014)。因此,在公众参与过程中,确立明确的目标并围绕目标不断吸纳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的志愿者,是构建高效团队、推动行动不断向前的重要保障。
第四,行动过程中基于制度的有效互动。志愿者团队针对不同组织、不同回应,采用了邮件、电话、短信、公众号留言等多种联络方式,力求覆盖每一个目标。邮件和推文中既有对法规义务的引用,也强调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及对公益透明化建设的积极意义。通过“一对一”跟进回复,既让组织感受到监督的严谨性,又传递出鼓励其改进及获得认可的正向激励。除了与社会组织直接联系外,团队还主动联系监管部门(如民政部及地方民政局)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如腾讯公益、壹基金、联劝公益),通过信访、会议和邮件等方式传达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案。多层次的沟通促使各方在信息公开问题上形成联动,推动最终出现整改进展的积极局面。Emerson、Nabatchi与Balogh(2012)在其合作治理整合性框架中指出,多元主体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构建互信及实现协同决策的关键;而Ansell和Gash(2008)也强调,有效的合作治理不仅依赖于广泛和包容的参与机制,更需要在平等、透明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展开深入互动。团队的实践正是在这一理论指导下,通过多渠道、多层面的互动,将监督与激励机制有机融合,避免公众仅停留在程序性参与层面,而是积极推动整改进展。
综上,公众参与通过合作治理推动信息披露的关键成功要素如下:①现存制度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导和操作依据;②数字化手段基于信息采集与反馈,推动了多方的高效互动;③多样化的团队背景保障了各环节的决策质量和执行效率;④基于制度进行有效互动,形成了联合问责机制。
本研究的理论贡献在于深入解析了公众参与主导合作治理的微观机制,有效回应了现有研究过度关注政府主导和对公众问责压力不足的质疑,为理论创新提供了实证依据(Bauhr&Grimes,2014;Fung,2006)。此外,本研究有两方面的实践贡献。一方面,从社会倡导角度出发,将《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规转化为具体评估标准和信息采集路径(见图2、图3),构建了一套操作性强的参与工具(见表1),为公众监督提供了明确的技术支持;另一方面,就政策制定而言,研究体现了不同组织在公开平台上进行信息披露的困境,也揭示了在数字工具助力下多方协作推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改进的现实路径,为提升监管效能提供了新抓手和新思路。
然而,本次公众参与行动仍存在一些局限性。首先,研究主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披露年报和财报,未能对披露报告的质量从完整性、及时性及可访问性等多维度进行深入评估;其次,行动过程中与监管部门及行业平台的互动较浅,部分制度执行问题未获充分反馈;最后,少数组织的信息披露延迟,其深层原因尚未得到全面解析。为此,未来研究可延长行动时间,采用多案例比较与专家咨询等方法,系统探讨信息披露、公众参与机制与政府互动等多个维度,从而更有效地推动信息披露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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