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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集刊

Journal of Philanthropic Studies

主办单位:中国社会学会公益慈善研究专委会
资助单位:广州悦尔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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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小军

发布时间:2025 年 12 月 04 日

慈善会的社会化转型:基本含义与实践框架

摘 要:慈善会是中国慈善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慈善会的社会化转型包括 4 个方面的基本含义:在资源层面,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项目为载体的资源募集模式;在功能层面,围绕国家或地区发展战略,增强慈善会的核心功能;在行业层面,发挥慈善会在区域公益慈善生态建设中的枢纽作用;在治理层面,建立现代慈善组织治理机制,提高慈善会的适应力。在具体实践中,应以增强慈善会的治理韧性、资源活性和生态融合性为核心,有效推进社会化转型。为进一步加快推动慈善会改革转型,需要加强制度供给和政策创新,包括实行慈善组织直接登记制度,支持各类慈善组织注册成立;完善公开募捐制度,消除公募隐性准入壁垒,为各类慈善组织营造公平竞争的募捐环境;建立健全非货币性财产捐赠制度,丰富慈善财产类型,优化慈善资源结构;制定出台慈善组织资助工作指引,为慈善会等枢纽型、资源型慈善组织项目资助活动的开展提供政策依据。

关键词:官办慈善组织 慈善会 社会化转型


一 问题的提出

2008 年“5·12”汶川特大地震以来,中国公益慈善生态发生了深刻变化。有学者将这种变化称为从以政府为动员主体的计划慈善向以慈善组织为动员主体的公民慈善的转型(朱健刚,2016)。推动这一变化的力量一方面来自民间公益力量的崛起,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并将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作为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对象之一,以非公募基金会等为代表的民间公益组织的数量得到较快增长。另一方面,以新浪微公益、腾讯公益等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出现,加之“99 公益日”等活动的持续带动,极大促进了网络捐赠人次及公众捐赠数额的增 长。实践表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改革以及互联网技术在公益慈善领 域的应用有力驱动了公益慈善事业的现代化转型,表现为慈善主体和慈善捐赠资源日趋多元化,慈善领域的专业化水平持续提升,“慈善行业”开始形成。当前,这一转型仍在继续。

考察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现代化转型,除了关注数字化及社会治理创新时代背景下民间公益组织的发育及其影响因素外,值得注意的是,以慈善会为代表的官办慈善组织的转型也在加快,(慈善会、慈善总会、慈善联合总会或慈善协会等,本文统称为“慈善会”)特别是在互联网募捐方面,一些慈善会的表现日趋突出。以 2024 年“久久公益节”为例,根据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数字公益研究中心和腾讯公益平台发布的数据分析报告,2024 年9 月 5 日至 9 日,公众筹款金额位居前十位的慈善组织中,慈善会共有 5 家。其中,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江西省慈善总会、临沂市慈善联合总会位居前三名。(资 料 来 源: 清 华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数 字 公 益 研 究 中 心、 腾 讯 公 益 平 台《2024 年久 久 公 益 节 数 据 分 析 与 洞 察 报 告 》,2024 年 10 月 28 日,https://docs.qq.com/pdf/DWlNiYnVXV1NyQ1dF)虽然慈善会在互联网募捐领域的参与能否视之为社会化转型的一种实践,仍有待深入辨析,但慈善会的参与已经对慈善募捐领域带来巨大的改变是不争的事实。

慈善会的发展历史相对较长,从 1993 年 1 月全国第一家慈善会——吉林省慈善总会成立至今,(资料来源:《新中国成立 70 年来的民政“第一”》,民政部网站,2019 年 10 月 7 日,https://www.mca.gov.cn/zt/history/zl70/20191000020032.html)已有 30 余年的发展历史。正如一些学者所言,慈善会是国内目前体系最为健全的慈善组织网络(章高荣,2022)。毫无疑问,慈善会等官办慈善组织的转型将对中国公益慈善生态产生深远影响,这也向我们提出了一系列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的关键问题:慈善会社会化转型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在实践层面,社会化转型的行动框架和推进方向是什么?本研究基于对珠三角地区较早开启社会化转型实践的部分慈善会的长期观察,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最后,本文就如何通过加强制度供给,为各类慈善组织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进而促进慈善会社会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出相应的策略建议。

二 慈善会社会化转型的基本含义

官办慈善组织主要包括由民政部门为主发起成立的慈善会和由其他部门发起成立的基金会。例如,由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发起并主管的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系统基金会。( “系统基金会”这一提法引自《中国基金会发展独立研究报告(2017)》中的表述)官办慈善组织因其与政府的紧密关系,呈现“官民两重性”特征,与其他类型慈善组织存在不小差异。商玉生认为,改革开放后在中国出现了两种类型的基金会,即官办的国家基金会与民办的民间基金会,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基金的来源、管理体制以及运作和工作模式不同,因而在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也不同(商玉生,2021)。

2011 年“郭美美事件”之后,官办慈善组织面临不小的公信力危机。一些学者指出,慈善资源的“垄断”以及由“郭美美事件”牵引出的认同危机是官办慈善组织面临的两大体制性困境(龙永红,2011)。此外,官办慈善组织的监管(徐永光,2012),慈善捐赠资源通过官办慈善组织由民间流向政府,以及组织内部治理失效等较深层次的问题也引起媒体及学者的关注和讨论。201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颁布实施后,各方一直关注的官办慈善组织公募权垄断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并且新修改的《慈善法》进一步降低了公开募捐资格申请的门槛,即慈善组织依法登记满一年就可申请公募资格。虽然在实际执行层面,民间公益组织获得公募资格也并非易事,但公开募捐资格许可制度的建立在推动公募权开放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同样是在 2016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 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强调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 1 个。另外,该意见明确要求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国政府网,2016 年 8 月 21 日,http://www.gov.cn/zhengce/2016-08/21/content_5101125.htm)这一政策文件的出台使得一些官办慈善组织的法人、负责人和理事等人员构成发生了变化,有更多的体制外人士担任 组织负责人或加入理事会。在官办慈善组织实际运作过程中,理事会等决策机构是否发挥着实质性的决策作用,仍需要更多的实证研究,但人员结构的 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官办慈善组织的开放性。

总体而言,无论是被动应对还是主动选择,社会化转型对官办慈善组织而言已不是选择题,而是一道必答题。对于这一点,无论是在政府、社会层面还是官办慈善组织层面都有着越来越强的共识。但是,各方对社会化转型的理解和诠释却不尽相同,进而导致不同的推进方向和实践结果。在学者的研究和媒体的讨论中,与社会化转型密切相关且经常使用到的概念包括“去行政化”、“去垄断化”以及“公益市场化”等。虽然上述不同概念的侧重点有所差异,但均强调官办慈善组织应回归社会组织属性,同时也强调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 公益慈善发展环境,平等对待各类慈善主体。

与其他类型慈善组织相比,慈善会主要基于所在省域、市域 或县域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具有很强的地方性。从实践来看,讨论慈善会的转型,必然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资源募集模式及来源的变化?在地方公益慈善生态中的功能定位及其作用发挥方式的变化?与所在地区其他社会组织关系的变化?内部治理结构及治理机制的变化?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考,结合已有研究成果及公益慈善领域的相关政策,本文从资源募集、功能发挥、 行业定位、内部治理 4 个层面出发,对慈善会社会化转型的基本含义做一探讨。

(一)资源层面: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项目为载体的资源募集模式

理论上讲,慈善是由社会机制主导的资源配置活动(朱健刚、刘文文,2022),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志愿行为,以自愿为前提,本质上是民间行为。自愿原则是体现慈善社会价值的首要原则(郑功成,2022),是《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的明确要求,若在慈善募捐中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从长远来看,必将损害公益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 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慈善法》第三十二条亦规定“开 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依法治善、依法兴善要求所有慈善组织均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依法依规开展募捐等慈善活动。有鉴于此,慈善 会的资源募集能否摆脱对显性或隐性行政力量的依赖,并在不依靠行政动员的情况下,组织依然能够获得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慈善捐赠资源,这是其社 会化转型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笔者认为,慈善会资源筹募模式的转变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其一,作为成立时间较长且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来 自社会公众的捐赠在组织总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变化;其二,公众捐赠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在资源层面,公众捐赠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是考察慈善会社会化转型的一个重要维度。而要实现资源募集模式的真正转变,慈善会需要建立以社会实际需求为导向,以公益慈善项目为载体的资源募集模式。事实上,诸如“希望工程”等公众认同度高、捐赠踊跃、具有巨大社会影响力的项目就是由官办慈善组织发起并组织实施。根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布的数据,截至 2024 年底,全国希望工程已累计接受捐赠收入 235.59 亿元,资助困难学生 759.65 万名,援建希望小学 21144 所。数据来源:《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介》,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官网, https://www.cydf.org.cn已有实践显示,对大多数公众而言,他们更加关心公益慈善项目本身的意义和价值,而并非这个项目由什么 性质或背景的慈善组织发起。因此,慈善会的社会化转型首先意味着在没有行政力量介入的情况下,组织基于当地社会需求,秉承项目化运作、专业化发展的工作理念,通过开发和实施公益慈善项目,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对社会需求响应的及时性,获得社会公众的捐赠支持,依然能“活下来”“活得好”。

(二)功能层面:围绕国家或地区发展战略,增强慈善会的核心功能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 ”党的二十大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扎实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出战略部署,强调“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慈善事业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和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事业的中坚力量,需要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进一步找准发展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并推动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在各大战略实施中,均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参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 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国人大网, 2021 年 4 月 29 日,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104/t20210429_311287.htm)《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将“发展公益慈善事业 ”作为推进基层法治和德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中国政府网,2021 年 4 月 28 日,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627681.htm)《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鼓励依法成立银发经济领域社会组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中国政府网, 2024 年 1 月 15 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1/content_6926087.htm)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及政策的出台,为慈善组织融入和服务国家及地区 发展战略提供了重要指引。与此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乡村振兴、基层治理还是养老服务,都是具有长期 性、艰巨性的系统工作,对慈善组织资源投入的持续性、多方合作网络 构建能力等提出了较高要求。

在中国慈善组织体系中,慈善会的慈善资产规模相对较大。以省级慈善会为例,对其关键财务数据的分析结果显示,(数据来源:作者根据各省级慈善会在“慈善中国”网站公开发布的 2023 年度工作报告整理而得)31 家慈善会 2023 年末净资产 总额达到 115.2 亿元;2023 年度捐赠收入之和为 90.7 亿元,慈善活动支出之和为 91.7 亿元。其中,上海市(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由上海市政协、上海市文明办和上海市民政局发起,1994 年 5 月 6 日登记成立)、四川省、广东省、湖北省、河南省、江苏省六地的省级慈善会 2023 年末净资产均超过 5 亿元。此外,在有的地区,慈善会还是该地区举办的大型募捐活动的主要受赠人。例如,在 Y 省每年举办的活动中,省、市、县设置的慈善会是主要受赠人之一。

从政府的角度和期望出发,慈善会在主动融 入和服务国家及地区发展战略中理应发挥“排头兵”和“主力军”的作用。但是,一些慈善会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不足,运作效率偏低,核心功能不突出。基于此,社会化转型的另一重含义在于推动慈善会围绕国之所需,以更好地服务国家及地区发展战略为导向,增强自身核心功能,提升引领带动能力。

(三)行业层面:发挥慈善会在区域公益慈善生态建设中的枢纽作用

官办慈善组织对捐赠的“虹吸效应”以及慈善资源流动的相对封闭性也曾引起学者等各方的讨论。讨论的背后实质上提出了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即官办慈善组织在本地区或本领域公益慈善生态建设中应该扮演何种角色,承担哪些责任?一方面,随着慈善主体的多元化,公益慈善领域的专业化分工也在不断细化,需要不同组织之间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共同提高慈善效能。例如,一些地方推行的“社工 + 慈善”模式,以社区为场景,旨在促进慈善组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之间的协作。早在 2015 年,民政部就印发《关于鼓励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积极作用的指导意见》,鼓励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应用公益创投等方式,对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予以资助,通过筹募与使用的适度分离和不同慈善组织之间的分工协作,提升慈善款物使用效率,慈善组织之间也能形成良性的上下游关系。(《民政部:鼓励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央广网,2015 年 10 月 15 日,https://news.cnr.cn/native/gd/20151015/t20151015_520161468.shtm)另一方面,各地在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慈善组织的培育工作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亟须建立健全本土慈善组织培育发展支持体系。《慈善法》也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面对公益慈善生态的变化以及各地在推进当地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实际需求,身处其中的慈善会需要进一步明晰自身的生态定位。其中,“枢纽型慈善组织”的定位和表述正趋于主流化。例如,Z 省制定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推动市级慈善总会和有条件的县级慈善总会转型为枢纽型、服务型、行业性慈善组织,履行慈善行业组织职能。近年来,有的慈善会通过名称的变更凸显其枢纽性质。以 S 省慈善总会为例,在 2022 年,其名称由“慈善总会”变更为“慈善联合总会”,定位为全省联合性、行业性、枢纽型、平台型慈善组织和慈善行业组织。在该组织章程的业务范围表述中,亦将“推动行业合作”“推动行业发展”“开展行业服务”等作为重要内容。以省级慈善会为例,截至 2024 年 12 月底,在 31家慈善会中,已经更名为“慈善联合总会”的有 9 家。(数据来源: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s://chinanpo.mca.gov.cn)此外,有的慈善会考虑到品牌名称的历史延续性,虽未更名,但在其章程中增加了“推动行业发展”等相关内容。以省会城市 G 市慈善会 为例,该慈善会秘书处增设“行业发展部”,通过开展行业培训与交流、行业自律等工作,推动慈善行业健康发展。

枢纽型慈善组织的定位意味着慈善会不仅需要按照《慈善法》第三条关于慈善活动的界定,逐步拓展自身业务范围和工作领域,而且要在本地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中发挥枢纽平台作用。组织除了募集慈善资源直接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外,还要基于行业视角,在本地区慈善组织培育、专业人才培养、合作平台搭建、慈善资源对接、慈善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成为公益慈善生态的重要建设者。这一定位必然要求慈善会的慈善资源配置方式发生相应转变,打破慈善资源流动的封闭性,构建开放型、合作型的组织发展模式,这也是社会化转型的重要意涵。

(四)治理层面:建立现代慈善组织治理机制,提高慈善会的适应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也特别强调社会组织要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 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国政府网,2016年8月21日,http://www.gov.cn/zhengce/2016-08/21/content_5101125.htm)慈善组织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公众联结最为紧密、社会关注度很高的一类社会组织。如前所述,在慈善组织体系中,慈善会又是我国发展历史较长、资产规模较大、组织数量较多的慈善组织,其改革转型对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慈善组织制度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些慈善会虽然在形式上都基于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了内部治理架构,如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但在组织实际运作中,理事会等决策机构并未发挥实质性的决策作用。有学者对独立性和自主性这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和阐释,认为独立性是指组织在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上主要依靠自身资源;自主性则是指组织可以按照自己设定的目标、自己的意愿行事(王诗宗、宋程成,2013)。针对慈善会独立性和自主性不足的问题,一些地方借鉴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经验,探索推动慈善会与行政机关在职能、人事、财务、资产和办公场地实行“五分开”(周清印等,2012)。例如,早 在 2014 年,Y 省 Z 市慈善会的改革就被列入当年该市的改革计划,提出按照“政社分开、会会分离”的原则,推行慈善会改革。Y 省 D 区慈善会推动“三个一”建设,包括建立一支 3 人以上专职人员队伍、拥有一个独立办公场地、建设一个独立网站等。上述市、区级慈善会的改革探索并非都取得了预期成果,但其蕴含的理念在当前仍具有积极的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慈善会的社会化转型不是要求组织完全转为民间公益组织,这也不符合当下实际。在现实中,一些民间公益组织存在的内部治理失效、 管理不规范、社会公信力不足等问题也并不少见。真正的问题在于慈善会承担风险的意愿较低,特别是在各级现职或退休领导干部担任组织法人、负责人的情况下,如何规避风险有时成为决策时的首要考量,导致组织创新能力和适应力缺乏,难以发挥慈善组织灵活、快速响应社 会需求的优势。因此,在尊重慈善会发展历史的情况下,在治理层面,社会化转型的含义在于推动慈善会逐步从行政驱动向依法治理、自主管理转变,使得组织成为具有 一定创新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现代型慈善组织,与民间公益组织互补协同,形成慈善组织多元化发展格局。

三 慈善会社会化转型的实践框架

梳理国内学者对官办慈善组织转型发展的研究,主要聚焦于转型的动力机制和策略路径两大方面。在动力机制方面,有学者的研究指出,国家政府层面的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促使官办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转型(崔月琴、朱先平,2018),而官办慈善组织的转型过程是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与社会各主体促发下的诱致性变迁的结合(刘威,2015)。也有学者将互联网视为推动官办慈善组织转型的重要因素(刘秀秀,2014)。此外,还有学者指出,影响官办基金会转型的因素不仅包括组织的外部制度环境、资源格局,还有组织本身内在的公益价值追求(卢玮静等,2017)。

在策略路径方面,有学者从社会动员的角度分析了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项目和资源配置体制之间的关系,认为从体制中分离、自上而下发展可能是中国第三部门发展的一种独特而现实的路径(孙立平,2000)。一些研究进一步指出,与国家法团主义的依附式发展和多元主义的去行政化相比,相对折中的官民调和路径更具可行性且合乎政府转型与社会发展的趋势,官办基金会与政府的关系从基于领导的职能补充转向基于引导的功能合作(崔月琴、李远,2017)。

从已有研究可以看出,虽然学者的研究对象有所差异,但均认为多慈善组织形态共存是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客观趋势。慈善会是我国慈善组织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又与其他慈善组织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因此,在实践层面讨论慈善会转型与发展的可行方向,应将慈善会置于其所处的公益慈善生态之中,明晰其定位。在此过程中,组织生态学中的生态位理论能够为我们提供重要的启示。

Hannan 和 Freeman(1977)最早将生态位的概念引入对企业等组织的研究中。生态位理论认为不同组织在多维资源空间中所占据的位置不同,决定其资源获取方式、角色功能以及与其他组织的关系不同。与此同时,组织的生态位不是固定不变的,有一定的阶段性,组织可以通过主动调整战略实现生态位的跃迁。生态位这一概念将组织个体战略、组织与生态系统中的其他主体之间的竞争和协作、组织与环境的关系相连接,为本研究提供了独特视角和思想资源。

慈善会的社会化转型涉及观念、治理与决策机制、项目模式、人员能力等一系列变革,具有系统性和复杂性。考察珠三角地区社会化转型起步 较早的慈善会案例,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突出特点:一是慈善会注重组建社会化、专职化的秘书处,通过对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化招聘,实现管理和业务的专业化运作。其中,有的慈善会的秘书长也通过社会公开招聘产生。二是基于本地社会需求,注重打造品牌特色慈善项目,并充分发挥公募型慈善组织的连接和网络优势,逐步推动组织资源结构的优化。三是慈善会开放自身平台,主要表现为支持企业、个人或机构在慈善会设立冠名基金等专项基金以及与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开展募捐。

与“自下而上”发起成立的民间公益组织不同,慈善会的组织稳定性相对较高,一般不会轻易终止,也较少面临因筹资不足或创新缺乏而导致组织难以存续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用组织存续时长、捐赠收入增长等外在指标反映慈善会改革转型的实际状况。本文基于组织生态学视角,在已有研究成果和实践案例经验提炼的基础上,探索构建了以“治理韧性”“资源活性”“生态融合性”为核心概念的慈善会社会化转型实践框架。“治理韧性”指组织具备一定的能动性和响应力,适应环境的不断变化;“资源活性”是慈善会社会化转型的关键动力,一方面反映组织与社会公众的连接性与互动性,另一方面反映慈善资 源的流动性与资源的配置效率;“生态融合性”则是慈善会发挥区域慈善枢纽作用和功能的核心体现,强调组织从单一慈善组织向区域公益慈善生态共建者转变。

(一)治理韧性

慈善会的会长、法人等当前主要由现职或退休领导干部、公职人员担任。例如,在民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慈善会会长的情形下,若负责人发生调任,则慈 善会会长需要进行变更。为了尽可能减少负责人相对频繁的变动对慈善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增强组织发展战略的相对稳定性,在推进社会化转型过程中,需要逐步增强组织的治理韧性。在实践层面,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项目体系的稳定性。组织战略的落地需要依托具体的项目,慈善会以社会实际需求为导向,建立公益慈善项目体系,打造核心品牌项目,并以项目为载体募集社会慈善资源。在一定时期内,项目体系及核心项目的实施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二,秘书处的职业性。慈善会应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执行团队,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秘书处负责人可逐步通过社会公开招聘方式产生。第三,理事会的开放性。理事来源和职业背景的多元化,有助于慈善会一些重要事项的决策能够建立在更为充分的信息基础之上,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二)资源活性

慈善会是国内当前接受慈善捐赠的重要载体,无论是年度总收入还是年末净资产均具有较大体量。此外,由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 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0% 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 70%,(《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中国政府网,2016 年 10 月 11 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6-10/10/content_5554651.htm)慈善会每年也保持着较大规模的支出。因此,在慈善会社会化转型实践中,需要不断提升慈善资源的活性。具体而言,资源活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慈善资源来源的多样性,特别是来自社会公众的捐赠(一般指小额捐赠)在慈善会捐赠总收入中应占据相当的比例。公众捐赠资金规模和捐赠人次的增长,也会推动慈善会透明度以及数字化能力、捐赠人服务管理能力的提升。第二,慈善资源的流动性。慈善会应基于多样化的社会需求,加强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合作,创新和优化慈善资源配置方式,特别是加强对本地区社会组织等非营利组织的资助,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和转化率。第三,慈善资源的可持续性。慈善会需要提升慈善财产的管理水平,努力实现保值增值。通过依法开展投资活动、设立慈善信托等方式,为慈善会发展构建更可持续的资源基础。

(三)生态融合性

枢纽型慈善组织这一定位正在得到越来越多慈善会的认同,而在慈善会过往工作中,在公益慈善行业推动方面的实践相对有限。生态融合性意指慈善会应明晰自身作为慈善行业组织的角色定位,联动会员、其他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共同促进本地公益慈善生态建设。第一,公募平台的连通性。慈善会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等形式,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续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供长期支持。此外,支持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与慈善会开展合作募捐。第二,行业支持的本地性。慈善会基于所在地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状况,整合和联动政府、高校、企业等资源,在慈善组织培育、慈善人才培养、慈善数字化建设等方面构建专业支持网络,促进本地各类慈善组织的成长和发展。第三,行业的协同性。慈善会搭建公益慈善合作平台,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促进慈善组织之间、慈善组织与政府、企业等其他主体之间的有效协作。

四 加快推进慈善会转型发展的策略建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国政府网,2024 年 7 月 21 日,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7/content_6963770.htm)新修改的《慈善法》也于 2024 年 9 月 5 日开始施行,这为慈善会社会化转型的深入推进创造了新的契机。回顾汶川地震以来我国公益慈善领域的研究历程,慈善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慈善会的社会化转型问题一直是学者关注的重点之一,并且这一议题也经常引起媒体等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慈善会是中国慈善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社会化转型将对公益慈善生态产生深远影响。本研究着重从实践的视角出发,在对慈善会社会化转型基本含义进行梳理和解析的基础上,初步探索构建了慈善会社会化转型实践框架。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提出在转型过程中不同层级慈善会值得深化和拓展的重点工作方向(见表 2)。

已有实践表明,推进慈善会的社会化转型除了强调组织自身的主动适应和变革外,落脚点应放在加强制度有效供给上,关键在于形成不同类型慈善组织 良性竞争机制,增强慈善会的竞争力和适应力。为此,本文也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实行慈善组织直接登记制度,支持各类慈善组织的注册成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慈善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建议制定《慈善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为慈善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提供清晰指引,解决各地、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慈善组织实际登记过程中应用标准不一,口径不同等问题,促进各类慈善组织的充分、均衡发展。

第二,完善公开募捐制度,为各类慈善组织营造公平竞争的募捐环境。在拥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中,若民间性的慈善组织数量占比较少,则较难建立起公平竞争的募捐机制。新修改的《慈善法》规定,“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与修改前的法律规定相比,放宽了时限要求。建议严格落实《慈 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只要符合该管理办法第五条列出的 9 个条件要求的,就应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消除公募隐性准入壁垒。

第三,建立健全非货币性财产捐赠制度,丰富慈善财产类型,优化慈善资源结构。《慈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建议制定《非货币性财产捐赠管理办法》,明确房屋、股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性财产的捐赠接收、价值评估、捐赠管理、税收优惠措施等。同时,建议继续探索不动产、股权等慈善信托财产登记的可行方式和路径,增加非货币性财产在慈善资源结构 中的比例。

最后,制定出台 慈善组织资助工作指引,支持慈善会等枢纽型、资源型慈善组织开展资助活动。细化《慈善法》中关于公益创投等规定,促进不同组织之间的专业合作,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率,增强慈善服务效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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