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 of Philanthropic Studies
主办单位:中国社会学会公益慈善研究专委会
资助单位:广州悦尔公益基金会
作者:陈友华、孙永健
发布时间:2024 年 06 月 30 日
摘 要:深刻理解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共同富裕的内涵、构建共同富裕评价指标,对于共同富裕建设具有极大的引导作用。本文从物质与精神、国家与人民、收入和财富等关系辨析的维度对共同富裕的概念与内涵进行了梳理与探讨,进而构建出共同富裕的评价指标,即中国“85%及以上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或超过按2020年购买力平价衡量的1万国际现价美元”。共同富裕的指标设计应当遵循同一性原则,以家庭为基本统计单位,采用可支配收入指标,考察富裕群体的覆盖面而非社会平均经济发展水平,并需识别其他关联指标的误用。基于评价指标,本文考察了高收入国家与中国推进共同富裕的现状与差距,发现中国在脱贫与富民方面虽取得显著成就,但与高收入国家及共同富裕目标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
关键词:共同富裕 概念内涵 评价指标 现实进展
作 者:陈友华,江苏如东人,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社会学。孙永健,江苏盐城人,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人口社会学。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人口高质量发展视角下积极应对老龄化问题研究”(23&ZD18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共同富裕始终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核心理论与实践命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阐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重大意义、本质要求、目标安排、实现路径和重大举措。2022年,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阐释了共同富裕的理论内涵与重要部署,“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习近平,2022)。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更是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特征,其中包括“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
共同富裕是目前学界关注的重点,相关研究成果更是汗牛充栋,主要围绕共同富裕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现实挑战和实现路径等方面展开(彭玮、梁静,2022)。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共同富裕”仍缺乏明确且具体的概念界定与指标设定,其中存在诸多含混不清与认识分歧。随着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十四五”规划纲要,共同富裕正式由理念目标迈入现实要求,其行动纲要与具体指标的制定也显得越发迫切。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明确指出,“要抓紧制定促进共同富裕行动纲要,提出科学可行、符合国情的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习近平,2021)。事实上,概念和指标不清晰的问题,极易造成人们认识上的混乱和解释上的随意性,这不仅制约共同富裕的理论发展,更阻碍共同富裕的实践开展与目标实现(刘先春、宋立文,2010)。故而,在新时代发展背景下,政府和学界重新正视“何谓共同富裕”“如何衡量共同富裕”等“老”问题并给出新见解与新思路,就显得尤为基础且重要。
鉴于此,本文在辨析与探讨共同富裕概念与内涵的基础上,对共同富裕评价指标构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判定的依据以及需注意的事项予以充分讨论,进而尝试给出共同富裕评价指标的初步构想,并依据该指标对世界高收入经济体与中国推进共同富裕的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考察其中取得的成绩与不足,最终为我国制定促进共同富裕的政策路径、实现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提供理论与实践层面的参考。
共同富裕实际上是一个组合词,可将其拆解为“共同”和“富裕”两个层面,“富裕”指财富拥有数量多或生活水准高,而“共同”指覆盖面,意指绝大多数人甚至所有人都能拥有较多的财富或者过上富裕的生活。从广义或抽象层面来看,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发展目标,其内涵与本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脉络中已经得到充分的阐释与界定。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一文中指出,“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习近平,2021)。然而,在狭义或具体操作层面,实务工作者和研究者对共同富裕的定义则呈现出多元性和精细化等特征,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哲学等不同学科对此做出了各不相同甚至相互排斥的理解(范从来、谢超峰,2018;刘培林等,2021;郁建兴、任杰,2021),这实际上又导致了后续测度标准或评价指标的异质性。本文无意于给出令所有人都认可和满意的共同富裕的概念界定,但仍希望从物质与精神、国家与人民、收入和财富等关系辨析的维度对共同富裕的内涵进行再探讨。
“富裕”严格意义上讲不仅包含物质层面,也包含精神层面。中国希望实现的共同富裕绝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概念,也涉及精神层面的内容,即,既要“富口袋”,也要“富脑袋”(李安义、李英田,1996;孙武安,2004)。我国共同富裕的内涵本就具有丰富性与动态性,它会随着生产力发展与财富积累而不断拓展和深化。在中国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时期,共同富裕也不应当仅局限于物质层面,也需要与美好生活、精神富足联系在一起。
然而,“富口袋”不易,“富脑袋”更难。相对于物质生活共同富裕的显性指标,精神生活的内隐性和弥散性特征,使人们对如何评价精神生活共同富裕较难形成共识(傅才武、高为,2022)。不同于财富(以货币为代表)的同质性、流通性和可计算性,精神文化恰恰具有多样性、不可兑换性和难以量化性。因此,实现精神层面的共同富裕必然面临着“究竟该用什么来丰富人民的脑袋”、“如何开展精神富裕工程”,以及“怎样验收精神共同富裕的成果”等一系列考问。若不能深入反思与解决这些问题,那么精神共同富裕议题将不得不束之高阁而很难真正落地生效。可见,尽管反对将“富裕”聚焦在物质维度或呼吁拓展“精神富裕”的声音众多,但真正能够将“精神富裕”“文化富裕”等概念阐释清楚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实践标准与实现路径的实务工作者或学者却寥寥无几。
富裕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但归根结底是一个经济概念。《辞海》中将“富裕”定义为“丰富宽裕、财物充足”,这说明富裕的内核或初始所指主要限于物质层面,代表着拥有较多的财富与某种物质水准的生活。与此同时,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Maslow's Hierarchy of Needs)也指出,人们对不同层次需要的满足是有先后次序之分的,精神富裕往往建立在物质富足基础之上,没有物质层面的共同富裕作为前提支撑,精神文化层面的共同富裕也很难实现。每个人达到高度物质富裕水平后就会有更大的获得感、满足感和幸福感,这是一种物资富裕决定精神富裕的过程(李实,2021)。因而,本文在认同精神共同富裕重要性的前提下,认为无论从中国现实国情还是学术研究来看,目前共同富裕依旧比较适合限定在物质领域。这实则与我国脱贫攻坚中以收入为关键脱贫标准的做法和逻辑是一致的,尽管脱贫攻坚战强调“扶贫先扶志之后再扶智”,但真正验收扶贫成果并衡量是否脱贫的标志依旧是一个综合性的经济标准,即“一收入、两不愁、三保障”,其中最关键的仍然是农民群体的人均年收入指标。鉴于以往的经验教训,我们尤为需要注意:一是在物质层面共同富裕目标还未实现之际,精神层面共同富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可能要退居其次。否则,容易导致一部分人还未实现物资富裕,更谈不上精神富裕;另一部分人却已经在物质富足的基础上向国家和社会谋求更多精神及其他层面的福利。二是在制定共同富裕的标准时,那种建立一套庞杂的指标体系并认为共同富裕应该无所不包的思路是不可取的,共同富裕与民生密切相关,因而最重要的是收入、财产等经济维度的变量(李实,2022a)。
在“国家-个体”视角下,“究竟是国家还是人民实现了富裕”同样也是值得辨析的重要议题。经济学者们认为,国家或政府富裕一般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GDP规模巨大;二是政府在财富分配中占比较高;三是政府税收或财政收入较多且增速较快;四是政府负债率较低且负债规模合理;五是国有企业在市场中的控制力较强且政府为其最大的资产所有者(贾康,2011;邓子基,2011)。而个人或家庭富裕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项家庭人均收入与产出指标较高,特别是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较高;二是劳动者报酬占财富分配中的比重较高;三是家庭恩格尔系数较低;四是国民社会保障与公共产品待遇水平较高;五是贫富差距保持合理区间,基尼系数较低(信卫平,2010;李尚竹,2011)。
从韦伯(2013)“理想类型”意义上而言,我们将富裕与否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见表1)。第一类是国富民富,即无论是宏观上的国家还是微观上的个体或家庭都实现了富裕的目标,这可能是最为理想的目标;第二类是国富民不富,即人均GDP高且政府财政能力强,但国民收入水平不高、财富积累不足与生活水平仍有待提高;第三类是国不富民富,即人均GDP不高,国民税赋水平较低,政府财政收入有限,但国民手中却积藏了大量财富;第四类是国不富民不富,甚至国困民穷,此时政府、家庭和个人均面临经济不宽裕,甚至收不抵支、负债累累等难题,这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极力避免的困境。现实世界中部分中东石油输出国和北欧福利国家可能最接近国富民富状态,相反,大部分非洲贫困国家似乎更接近“国穷民穷”状态,而其余绝大多数国家则介于第一类和第四类状态之间,奉行经济自由主义的国家更趋近于第三种类型,而主张国家福利与政府干预的国家更偏向于第二种类型。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和统筹协调的科学发展观,多数制度与政策均践行“强国”和“富民”的理念。特别是随着“以人民为中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等执政理念的确立与施行,一系列民生导向的富民政策得以出台。共同富裕的再次提及与强调,意味着未来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与资源分配将更多地向民生领域倾斜。正如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所言,要将“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纳入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人民至上”立场和社会主义道路决定了中国共同富裕的目标将惠及全体国民。反观国家通常是一个单一且抽象的宏观主体与符号象征,在逻辑上并不符合“共同”一词的指涉意涵。因此,共同富裕中的“富裕主体”应当是人民而非国家,“民富”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要远大于“国富”。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国富与民富也并非简单的二元对立,实则本为一体。换言之,尽管共同富裕的目标取向应当是“民富”,但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国富”是“民富”的必然趋势,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一定会带来国家的繁荣富强。
既然共同富裕中“富裕”的关键维度与首要主体是物质层面与全体人民,那么我们就面临究竟是从收入角度还是从财富角度予以考量的问题。收入是指个人在一定时段内所获得的全部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是一个流量概念。收入通常被看作是决定人们社会经济地位高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也是操作化过程中最主要的指标。但对收入的测度与调查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是收入测量的敏感性;二是收入来源的复杂性;三是随着现代金融的发展,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不断下降,最常用于衡量收入水平的工资性收入指标越来越难以真实地反映个体的收入状况。
财富是个体占有、具有排他性,且可以与主体分离的物品,又称资产、财产,是人们在某一时点所拥有的各项资产的货币净值,是一个存量概念。在财富测度中,一般把主体所拥有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所有现金、实物和非实物资产作为财富的范畴,包括土地、房产、生产性固定资产、金融资产(包括存款、股票、债券等)和耐用消费品。相较于收入,对财富测度的挑战性更大:一是财富调查的敏感性更强,被调查者刻意隐瞒或捏造的概率更高;二是财富的存在形式更为复杂与隐秘;三是金融资产的不确定性较高。因而,很多时候被调查者自身也很难准确地计算出其全部财富的总和。
本文综合收入和财富两个维度,对人们的经济状况同样进行理想类型的划分,并形成四种类型(见表2)。第一种富裕类型即个体或家庭无论是从收入还是从财富角度考量都很充裕,毫无疑问地越过甚至大大跨入富裕的门槛。第二种是财富多但收入少的富裕类型,即在财富维度上比较富足,但收入水平却不高。比如,能够从亲代继承较多财产但自身劳动收入较少的子代群体即是一种典型代表。第三种是收入多但财富少的不富裕类型。比如,出身寒门但在高薪行业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即是这种类型的代表。第四种不富裕类型即在收入和财富两个维度上都较少,距离富裕标准也就更加遥远。虽然我国在2020年底消除了绝对贫困,但仍有相当数量的人口还处在相对贫困状态,部分脱贫人口的返贫风险依然存在。
收入和财富均是对人们经济状况或地位进行测度的主要指标,但两者之间有时也存在很大差异,其差异程度、形成机制、影响后果都不能一概而论,二者都只是富裕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不能全面反映物质文明与经济发展水平。当前中国利益关系失衡并不仅仅是收入分配所致,财富变动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孙立平,2011)。因而,理论上的共同富裕中“物质富裕”标准的制定应当限于财富层面。然而,考虑到现实中财富测度的困难性与调查的不准确性以及现有数据的局限性,无论是联合国或世界银行对全球不同经济体贫富状况的衡量,还是中国在脱贫攻坚战中对人民脱贫标准的鉴定,均没有选择财富指标,而是选择了收入指标。故而,尽管财富维度对共同富裕的指标建构而言更重要也更准确,但短期内中国在共同富裕推进过程中同样只能限定在国民的收入维度,如此更切合实际。
如果共同富裕只是作为一种理念,一种未来发展的方向,有了定性的目标也就可以了,但如果它作为一种未来的发展目标,只有定性的目标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定量的目标或指标(李实,2022b)。目前,学术界关于共同富裕的阐释与讨论大多集中在形而上或定性描绘层面,故需引进更多的量化实证维度,否则将导致共同富裕的概念可操作性不强、评价标准模糊、实践指导意义差等系列问题。近年来,共同富裕正逐渐由一个整体性概念转变为实践性工作要求,此时,制定出科学可行又符合国情的评价指标与考核标准十分必要。例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就涉及相应的指标评价内容。基于对共同富裕的概念辨析与内涵探讨,并结合已有研究中有关共同富裕指标设计的经验与缺陷,本文试图对共同富裕的现实标准与评价指标做出合适的界定。鉴于发达国家的实践与所达到的水平,中国目前正处在追求共同富裕的初级阶段,因此,共同富裕可以定义为:按购买力平价(Purchasing Power Parity,PPP)衡量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或超过1万美元(以2020年国际现价美元为基本锚定单位),即判定该家庭及其成员达到或超过富裕的标准。当中国85%及以上的家庭及其成员跨入富裕门槛时,我们便可认为实现了共同富裕的初级目标。对此评价指标下文做出了更多的阐释与说明。
本文认为“同一性”是共同富裕评价指标构建时应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指标设计应当满足聚焦性与简洁性,充分体现共同富裕的核心内涵,即绝大多数人跨入富裕门槛。关于共同富裕测度指标,目前不少研究已然提出各种各样的多维度、多层级的评价指标体系,除了物质层面外,还涉及文化、法治、财政、生态环境等,甚至多者高达81个三级指标(陈丽君、郁建兴等,2021;杨宜勇、王明姬,2021)。其实,我们常常容易陷入指标体系“越复杂越好”“越全面越科学”的设计误区,实则不然。首先,共同富裕指标体系庞杂多元,看似面面俱到,但在指标取舍上忽视了指标之间的重复性、互斥性以及关联性的机理,会造成次要或衍生指标的作用因素被夸大,而本该反映概念意涵的内核指标的作用因素被严重挤压的结果,最终使共同富裕的概念意涵稀释与评估结果失真。其次,过于庞杂繁复的共同富裕指标体系根本不利于后续富民工程的实践开展与成果验收,不仅会使实务工作者在共同富裕推进过程中迷失了工作重心,偏移到经济层面之外的次要领域,而且又为本就任务艰巨的共同富裕工作增添了更多不切实际的考核维度,大大增加了考核的成本,大大降低了目标实现的可行性。最后,共同富裕评价指标的庞杂多元实则也是共同富裕概念被不断泛化和理想化的表现,把本该聚焦在经济领域的富民工程无限拓展至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也使得民众对共同富裕产生有偏的认知与预期。
第二,指标设计应当满足不同区域间的统一性和可比较性,共同富裕是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的目标,其内涵具有整体性、全覆盖性和关联性,即举国上下采用统一的共同富裕标准。考虑到城乡或地区发展之间的不平衡性,在构建共同富裕测度指标时,许多人总是习惯于对不同区域,甚至不同群体使用不同的标准,进而导致共同富裕指标的碎片化问题。首先,中国城乡、地区与群体之间本就存在较大的社会经济差距,在共同富裕推进过程中,如果对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采用不同的测度指标与衡量标准,很可能会继续助长重城市发展、轻农村发展的倾向,进而使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实现共同富裕”,而“率先”与“共同”之间本就存在逻辑上的张力。其次,不同于封闭性与静止性的传统社会,现代社会是开放性与流动性社会,若是不同区域之间采用差别化的富裕评价标准,就会出现个体或家庭在迁移中反复迈入与跌出富裕门槛的怪象。最后,如果不同地区共同富裕的评价指标存在不一致性,这不仅使得区域间的可比性大打折扣,而且也很难满足基本的学术研究规范,给政策执行与人们的思想造成混乱。因此,共同富裕在实践领域中需要警惕其概念的挪用与范围的延展,防止出现大到国家、小至县或村都各持不同标准的现象。
国家统计局对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界定就是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为统计标准的(张文宏,2022)。与此同理,共同富裕评价指标原则上也应该以家庭而不是个人为考察与分析的基本单位,理由如下。
第一,家庭是基本的生活单元,微观个体多嵌入在家庭中,即使与其他家庭成员不发生物理空间意义上的共同居住,也同样存在日常交往、经济支持、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等多方面的密切联系,而对于具有宗族传统、家庭观念的中国人而言更是如此。
第二,家庭内部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收入,如未成年的儿童、正在读书的学生、失业的中青年、没有退休金的老年人等。家庭本就是一个互助互惠的共同体,因而,家庭生活水准主要由家庭整体或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所决定。例如,由于先赋与后致因素上的差异,全体国民中的老弱病残等群体很难通过自身努力而过上富裕生活,除了接受政府转移支付与福利救济,他们最主要的还是依靠家人的帮助才有可能过上富裕的生活。再如,由于父辈与祖父辈的财富积累,很多富庶家庭的子辈与孙辈自出生起便已过上了优越的生活,尽管他们还未成年或工作后收入不高,但这部分群体显然不适合纳入共同富裕中需要帮扶的对象。
第三,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大型家庭调查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以及统计分析技术的进步与成熟,考察家庭而非个人维度的富裕状况变得越来越有可能。
人均GDP和人均GNI是政府和学界最常使用的经济指标,能够粗略地反映一国或地区经济实力与收入水平的强弱。人均GDP和人均GNI分别用GDP和GNI除以年均人口计算得到的人均指标,消除了人口数量的影响。然而,这两项指标在实际工作与理论研究中还存在某些缺陷与误区,均不能如实地反映国民的收入状况。
第一,严格来说,人均GDP是反映不同国家或地区生产水平的指标,由于忽视了财富分配格局、物价水平、福利模式等多种因素,该项指标并不能直接反映国民的收入水平、财富状况与生活水准。
第二,GNI是反映不同国家或地区总体收入水平的指标,GNI等于GDP加上从国外获得的初次分配收入净值。相较之下,人均GNI比人均GDP稍微适用于测度共同富裕的经济标准,但也同样存在测度国民收入状况失真的风险。原因在于无论是人均GDP还是人均GNI都忽视了财富分配问题。换言之,如果人均GDP或人均GNI很高,但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劳动者报酬所占比例过低,那么最终个人或家庭真正可以动用的经济资源也是不充裕的,这可视为国家或集体富裕,但显然没有做到藏富于民,自然也称不上实现了共同富裕的目标。
第三,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中,虽然人均GDP或人均GNI指标很高,同时初次分配中居民收入比重也不低,但如果国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的话,就表明该国大部分财富被少数群体所持有,社会中下阶层的民众可能并不会因为人均GDP或人均GNI的提高而增加其收入,甚至有可能相对减少。可见,人均GDP或人均GNI极易掩盖财富分配中出现的问题与收入差距,忽略了国与民、民与民之间的收入的异质性。
故而,人均GDP与人均GNI指标均不适合作为共同富裕的统计口径。相比之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可能更加适恰,该项指标既剔除了初次分配中政府和企业收入权重的影响,又在微观层面反映国民的生活水平和购买力。并且,目前我国在计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基尼系数等指标时多需要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基础上进行衍生计算。
共同富裕最重要的构成要素即是反映富裕程度和共享程度的两类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其实只需制定出最低富裕标准,进而考察有多少群体已然满足和还未达到这一门槛即可。这一共同富裕指标的构建思路与李实(2022a)等学者的观点不谋而合。富裕门槛的具体设定需要兼顾本国国情与国际进展,本文尝试将该标准界定为按购买力平价(PPP)衡量、以2020年为计算基准的“1万美元”。
第一,在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过程中采用购买力平价汇率而非货币汇率来进行。购买力平价(PPP),是根据各国的价格水平计算出来的货币之间的等值系数,可一定程度上消除国家间价格水平差异的影响。世界银行通常会公布“一篮子商品”来用作测算不同国家法定货币之间的购买力平价汇率。例如,《世界银行公开数据2022》(详见世界银行数据库,《世界银行公开数据2022》,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5月31日,https://data.worldbank.org.cn/indicator/PA.NUS.PPP?locations=CN。)显示,2021年按购买力计算4.2元人民币约等于1美元,即在美国使用1美元购买同样数量的货物和服务需要中国的人民币数量为4.2元。购买力平价汇率能够更加准确地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生活水准,更加契合共同富裕所指涉的“让全体人民切实富裕起来”的指导思想,而通行的货币汇率在此方面却容易产生误导。
第二,考虑到通货膨胀、物价水平等因素,以2020年国际元(国际现价美元)作为计算基准是比较合适的。美元作为世界基础货币依然在全球市场占有权威地位,在世界银行的统计中美元也直接被视为锚定各国法定货币的国际币。采用国际元为计算基准,既可以做横向国际比较,由此对各国民众的生活水准进行排序和讨论,又可以做纵向国内不同年份之间的比较,在消除通货膨胀影响后对一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进行趋势描绘和研判。最后还可以将横向与纵向比较相结合做更多更深入的分析。
第三,“1万美元”的具体数值主要参照了世界银行“四分位法”对中高收入国家的定义。世界银行把全世界经济体划分为四个收入组别:高收入、中高等收入、中低等收入和低收入。这些组别用于显示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减少贫困、增加收入等方面的表现,其中人均GNI是衡量一个国家富裕程度及其在四个组别中所处位置的主要指标。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使用购买力平价法计算的2022年人均GNI达到27410国际美元的国家或地区可纳入高收入组别,介于27410~13860国际美元的国家或地区归为中高等收入组别。(详见世界银行数据库,《世界银行公开数据2022》,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5月31日https://data.worldbank.org/indicator/NY.GNP.PCAP.PP.CD?view=chart)同时,以往经验表明,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人均GDP或人均GNI存在一个浮动的转化率区间,发达国家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通常占到人均GDP或人均GNI的60%及以上,而这一比重在大量发展中国家中常常不足60%(余芳东,2012)。通过对人均GNI的折算可以大致得到中高等收入国家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高收入国家的人均GNI门槛值27410国际元为标准,分别假设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人均GNI的60%与70%计算,得到高收入国家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门槛值在16446国际元至19187国际元之间。如果按照中高等收入国家的人均GNI门槛值13860国际元为标准,分别假设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人均GNI的60%与70%计算,得到中高等收入国家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门槛值在8316国际元至9702国际元之间。因此,笔者认为,将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设定为1万国际元是比较合适的。)基于此,本文认为现阶段中国共同富裕推进过程中适宜将按PPP法计算的2020年“1万美元”视作富裕的经济门槛值。
当然,关于这一标准还需作如下说明:一是富裕的标准具有动态性、时空性与相对性,因而富裕的门槛值也会随着世界银行对中高等收入国家的界定而相应地调整。其实,富裕本就是一个相对概念,不同社会对富裕的理解与认识是不相同的。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人所憧憬的富裕社会是“楼上楼下、电灯电话”,现在对多数国人而言早已实现,即便是放在今天的乡土社会也多不被认为是富裕的标志。二是考虑到表述习惯与统计方便,“1万美元”的数值标准自然不是严格精准而不容许变更的,它存在不少有待商榷与改进的空间。然而,任何研究只要提出富裕的标准都难免招致他人的质疑,因此,令所有人都认可与满意的指标是不存在的,本文是这方面的一次有益尝试。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绝大多数家庭或个人的生活跨入小康门槛,因此,测度全面小康进程只需要一个能够反映小康人口覆盖面的指标就足矣(陈友华,2017)。与之同理,共同富裕同样是指绝大部分家庭或个人的收入或者生活达到富裕的标准,家庭人均收入未达到富裕社会的门槛或未能过上富裕生活的家庭或个人占比很低。故而,共同富裕指标构建的关键除了在于富裕标准的制定,还有就是共享程度的确定,即考察富裕达标人口的覆盖面。
第一,共同富裕不是社会平均收入或生活达到富裕社会的门槛,因此,平均数值类指标不适用于测度共同富裕的进程。具体而言,我们不能将所有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加总取平均数或排序取中位数,以此来和“1万美元”的富裕门槛进行比对,从而判断共同富裕的进展情况。这是因为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最大局限在于会掩盖其中个体间的差异,尤其当个体间差别较大、贫富悬殊时更是如此(凌昌玉,2003)。当家庭间生活水平差异较大时,存在平均数掩盖下的贫困现象,因而使用平均数类或中位数类指标来定义共同富裕是不恰当的。这类指标不能回答究竟有多少比例的家庭或个人的收入跨入富裕社会的门槛或者过上了富裕的生活,因而不能体现共同富裕指标对富裕人群覆盖面的要求。实际上,世界银行在对各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贫困与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评估与研究时,较少采用平均数类指标,反而更多借助五分位数或十分位数等指标来考察社会中最末端群体的经济收入与生活水准。
第二,共同富裕是指绝大多数人的收入或生活达到富裕标准的社会,因此,应当启用分位数值类指标来测度共同富裕的进程。本文认为共同富裕的实现可以分为初级和高级两个目标,高级目标是指所有家庭或全体人民的收入或生活均跨入富裕社会的门槛,而初级目标则要求绝大多数人实现富裕。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重要表述,中国当前推进共同富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到2035年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第二阶段是到2050年基本实现共同富裕。不过,即便是基本实现共同富裕也不等于全面实现共同富裕,也就是说至少在2050年之前,中国都将以实现共同富裕初级目标为重任,即追求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富裕。当发展至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之际,便能实现人人都能过上富裕生活的理想,届时也必定完成了共同富裕的高级目标。本文认为85%的分位数是表达共同富裕初级阶段“共同”程度的临界线,换言之,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最少需要保证富裕群体的覆盖率达到85%及以上。85%的分位数的判定主要参考了相对贫困发生率的规律及相关研究。《世界银行公开数据2022》表明,发达国家的相对贫困发生率维持在10%~15%,且随着经济形势与经济周期有所波动。2021年,中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这标志着我国告别了绝对贫困社会,但也意味着相对贫困治理社会的来临(陈友华、孙永健,2022)。事实上,任何社会的相对贫困率只能有限缩减,难以彻底消除,原因在于人与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财富创造能力更是千差万别,老弱病残等群体大多很难通过自身努力获得较高的收入并过上富裕的生活。因此,初级阶段的共同富裕并不能要求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过上富裕生活,而只能保证较低比重的群体还处在相对贫困状态。在共同富裕的初级阶段,相对贫困与共同富裕实则是共生并存的,两者并不矛盾,共同富裕社会应当允许少数相对贫困现象的发生。诚如全面小康与绝对贫困发生率互为逆向指标,共同富裕某种程度上也是相对贫困发生率的逆向指标。故而,结合国内外相对贫困治理的现状与规律,我们认为共同富裕中“共同”的标准比较适宜界定为富裕覆盖面达到85%及以上。当然,需要说明的是,85%的覆盖率同样也存在动态变化的特征与优化调整的空间,也无法令所有人信服。
除了人均GDP、人均GNI指标,还有很多其他社会经济指标也时常被人们用来测度与表征共同富裕社会,如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恩格尔系数、基尼系数等。尽管这些关联指标的确与共同富裕概念本身密切相关,但也存在根本的差异,因而均不适宜作为共同富裕的直接评价标准。
第一,中等收入群体比例的扩大与“橄榄型”社会结构(“橄榄型”社会结构是指一种现代社会的理想型阶层结构,其特点是中等收入群体占绝大多数,而极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都相对较少。顾名思义如同橄榄——“两头小,中间大”的似椭球状体。)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实现了共同富裕。构建“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结构即在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而政府和学界习惯于将“橄榄型”社会视为理想社会的代名词,并过分夸大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提高的积极意义。因而,在我国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自然便有许多研究提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在总人口中的比例是最为重要的途径之一(张文宏,2022;许永兵,2022)。尽管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有助于缩小不同收入群体之间和内部过大的贫富差距,但这并不必然保证相对贫困发生率的降低。共同富裕的关键举措在于扩大富裕群体的覆盖面,使其尽早达到并超越85%的分位数,同时减少相对贫困人口的比重,使其降低至15%及以下。故而,对开展共同富裕工程来说,“限高”“扩中”“提低”这三条可能途径中,“提低”的重要性和优先级最高。推进共同富裕中最重要的是提高底层人群的收入、财产积累、社会保障和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李实,2022a)。一方面,“扩中”并不必然直接减少相对贫困人口的比例,甚至有可能是借助对上层社会的压缩与转化来实现的。况且,中等收入线也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富裕的标准线,当前者低于后者之际,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再大、比例再高也无法说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另一方面,“限高”则不利于上层社会的财富创造与税费上缴,进而会减少国家可用于治理相对贫困问题的财政收入。如此看来,是否为“橄榄型”社会结构、中等收入群体比例都不适合作为评判共同富裕的直接指标。
第二,基尼系数不适用于测度共同富裕的进展与目标。基尼系数(Gini index)是国际上通用的、用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收入差距的常用指标之一,基尼系数越接近于0表明收入分配越是趋于平均,反之收入差距越大。基尼系数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更多反映了人们的收入差距,却无法反映社会的整体进步情况,也无法反映相对贫困人口的规模与比重。例如,美国在一战与二战期间基尼系数最低,而如今基尼系数却很高。但不可否认的是,今天美国人的生活水平远超过当年,如今穷人的生活可能也好过当年富人的生活。因此,当许多主流观念过分强调降低基尼系数与实现共同富裕的密切性之际,极易使共同富裕的工作重心偏移至贫富差距的缩小,而非富裕群体的扩大。共同富裕与贫富差距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截然不同的概念,应当明确共同富裕是有差别的富裕,绝不是平均主义的富裕。实际上,较大的贫富差距并不意味着分配不合理,无差别的财富状况也不意味着分配合理,贫富差距很小的社会也可能陷入普遍的贫穷之中。
第三,使用恩格尔系数来衡量共同富裕也不合理。恩格尔系数是平均数指标,联合国粮农组织以恩格尔系数作为社会富裕程度的划分标准是不全面的,甚至是有问题的(陈友华,2017)。即使恩格尔系数低于40%,也绝不意味着大多数人就能过上富裕的生活,况且恩格尔系数也不可能无限缩减,存在降低的极限与降速的边际递减规律。特别是当中国脱贫攻坚与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建设之后,我国大部分家庭的恩格尔系数已降至较低水平,但许多家庭或个体在“吃饱穿暖”达到小康水平之后仍与富裕标准存在不小的差距。
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我们迫切需要知道中国当前的富裕和共享程度以及在国际比较中的地位。本文对共同富裕经济评价指标的构建有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明晰、现状的评估以及差距不足的度量,同时也为国际对标找差与经验借鉴提供了可能。借助《世界银行公开数据2022》以及《中国统计年鉴2021》,本文基于“85%及以上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或超过按2020年购买力平价衡量的1万国际现价美元”的评价标准,分别考察了高收入国家与中国推进共同富裕的现状以及与目标的差距。
在新发展阶段,党中央明确提出,到2035年共同富裕要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并制定了共同富裕行动方案,这在全球范围内还是首次(万海远、陈基平,2021)。不过,虽然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但在全球范围内推出共同富裕类似战略或悄然实现共同富裕类似目标的国家也并不鲜见。因而,本文考察了高收入国家在推进共同富裕方面的现状与成效(见表3)。
*注:①表中人均GNI和可支配收入均是按2021年购买力平价(PPP)衡量并以现价美元为计算基准所得。②绝对贫困发生率指按2017年购买力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每天生活费低于2.15美元的人口百分比,是世界银行在衡量极端贫困时采用的一个共同标准。相对贫困发生率指按2017年国际价格计算,每天生活费低于6.85美元的人口百分比,是世界银行衡量中高等收入国家贫困线采用的标准。③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依据其与人均GNI一般转化率而粗略估算所得,也参考了余芳东(2012)和谢攀等(2014)的研究成果。④俄罗斯等国曾一度位列高收入经济体之中,之后又反复退出和进入,本文也将其纳入国际比较中。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公开数据2022》,详见https://data.worldbank.org.cn/
分析表3可知,高收入国家中仅有少部分实现了共同富裕的目标,绝大多数国家仍与共同富裕目标存在差距,甚至差距还较大。首先,阿联酋、挪威、丹麦、卢森堡、芬兰、德国、瑞典、法国等高收入国家已经符合共同富裕社会的经济特征,即这些国家中收入最低的10%的群体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已然大于本文所设定的“1万美元”的经济标准,超过90%的国民过上了富裕的生活。其次,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英国、日本等高收入国家则十分接近共同富裕社会的目标,尽管这些国家中收入最低的10%的群体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还不足“1万美元”,但收入最低的20%的群体却已超过了“1万美元”。换言之,在这些国家中至少有80%的国民达到了富裕的标准,其富裕群体的覆盖率逼近85%的临界线,甚而围绕该临界线上下波动。最后,俄罗斯、西班牙、意大利、希腊以及其他更多未纳入考察的高收入经济体,虽然目前或曾经位属高收入组别,但其国内收入最低的10%和20%的群体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都不足“1万美元”,甚至像智利这两项都还不足5000美元。
解析已经实现或非常接近共同富裕目标的高收入国家,可依据其经济发展与社会福利模式将其分为两大类,为中国推进共同富裕战略提供差异化的经验与启发。首先,以阿联酋、挪威等为代表的第一类国家不适宜作为中国学习借鉴的对象。这类中东与北欧国家虽然国民经济状况与生活水准位居世界前列,但普遍具有经济体量小与人口规模小的特征,主要凭借出口大量的矿产资源(如石油、天然气、铁矿石等)或依靠丰富的森林资源发展林业加工或得益于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积累了不少资本与财富,加之国内人口总量小,政府只要向国民施以合理的财富再分配政策与丰厚的社会福利制度,便可以“轻松”地帮助国民过上富裕的生活。因此,这些国家的公民被戏称为“含着金钥匙出生”并“躺在石油上致富”。然而,这些“小国”与我国在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意识形态、历史文化传统、人口规模、自然禀赋等几乎所有发展维度上都存在明显的差距,因此其在经济增长、财富分配以及社会福利方面取得的成绩均不存在太多的学习与模仿价值。其次,以德国、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的第二类国家的成功经验与做法可能对中国推进共同富裕具有真正的借鉴价值。这类欧美与东亚高收入国家人均产出较高的同时,经济与人口总量也相对较大,且自20世纪中叶起采取了一系列富民政策,为其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助力。德国在“二战”之后不久就提出了收入倍增调节计划,致力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日本为了摆脱经济与社会困境,于1960年也宣布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通过完善财税政策和社保机制、保证收入分配的公平性、重视国民教育、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等措施来刺激经济增长与改善民生。美国也借助降低税负、完善社会保障等制度工具来缩小贫富差距、提高国民经济待遇。相比第一类国家,这些国家无论是经济体量还是人口规模都相对较大,对中国国情更有借鉴意义,尽管未明确提出共同富裕的口号与战略,但其中许多政策思路与手段却是值得中国参考与反思的。
依据《世界银行公开数据2022》和《中国统计年鉴2021》对中国民生发展数据的统计,本文考察了中国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以及距离目标间的差距,如表4与表5所示。
注:①表中人均GNI和可支配收入均是按2021年购买力平价(PPP)衡量并以现价美元为计算基准所得。②绝对贫困发生率指按2017年购买力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每天生活费低于2.15美元的人口百分比,是世界银行在衡量极端贫困时应用的一个共同标准。相对贫困发生率指按2017年国际价格计算,每天生活费低于6.85美元的人口百分比,是世界银行衡量中高收入国家贫困线采用的标准。③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依据其与人均GNI一般转化率而粗略估算所得,参考了李子联(2015)的研究成果。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公开数据2022》,详见https://data.worldbank.org.cn/。
结合表3与表4分析可知:①历史纵向比较而言,在消除了通货膨胀影响后,中国不同收入组别国民的经济状况均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显著上升。并且,我国绝对贫困率和相对贫困率在2015~2019年间明显降低。②国际横向比较而言,按购买力平价汇率换算之后,中国国民的收入状况仍与高收入国家存在很大差距,如阿联酋收入最低的10%民众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约是中国的8倍,而美国、日本则是中国的3.5倍左右。③与共同富裕的经济评价标准比较,我国仍有较大的距离,主要是富裕群体的覆盖面不广。2019年,中国收入最低的10%和20%群体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都不足3000美元,较“1万美元”存在显著差距。而中国第四层20%群体(五分位,即收入介于60%至80%的群体)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相对接近“1万美元”的标准,考虑到第四层群体内部的收入差距,我国跨入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万美元”门槛的人口只有50%左右,与85%的覆盖率还有一定的距离。
注:绝对贫困线指按2017年购买力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每天消费或收入低于2.15美元的标准,相对贫困线指按2017年国际价格计算,每天消费或收入低于6.85美元的标准。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21》。
表5表明:①按绝对贫困线(按PPP换算为人民币约为9.03元/人·天)来看,2020年即使是农村人口中收入最低20%的居民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业已跨入了这一门槛,再次论证了中国脱贫攻坚战所取得的成果;②按相对贫困线(按PPP换算为人民币约为28.77元/人·天)来看,2020年城镇人口中超过80%的群体和农村人口中超过60%的群体迈过了这一标准,意味着中国仍与高收入国家存在很大差距;③以共同富裕的经济评价标准来衡量,中国与共同富裕目标实现之间的差距较大。2020年,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我国满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万美元”(按PPP折合成人民币4.2万元)富裕门槛的家庭比重也只有25%左右。
表4与表5中富裕家庭的覆盖率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原因在于:一是计算方式不同。《中国统计年鉴》是以家庭为基本统计单位,而《世界银行公开数据》则是借助均值法进而以个人为基本统计单位,前者更契合本文对共同富裕评价指标的构建要求。由于以家庭为计算单位会熨平家庭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这使得本来服从右偏分布并具有右边长尾效应的财富曲线更加向中心收敛,曲线两端极高收入者和极低收入者因为家庭成员的“分摊”效应而趋于缩小,故而,人均可支配收入会放大中国富裕家庭的覆盖面。二是数据来源不同。《中国统计年鉴》是基于国家统计局开展的城镇与农村住户调查数据汇总所得,而《世界银行公开数据》则是源自世界银行专门搭建的国际比较项目数据库。
此外,其他来源的统计数据、政府工作报告与学术研究同样为我们考察中国共同富裕进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例如,2020年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上,时任总理李克强同志强调中国“有6亿人每个月的收入也就1000元”。换算后可知,我国近50%的群体人均年收入不足3000美元。再如,李实(2022a)根据国家统计局划分的中等收入标准,利用中国收入分配课题组的数据(CHIPS),估计出2019年全国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足8000美元的低收入人群约占全国人口的64%,同样说明我国距离共同富裕目标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从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中提出共同富裕的初步设想,“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到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共同富裕的科学化以及方向道路的明晰,人类社会似乎从未放弃过对共同富裕理想目标的孜孜追求。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共同富裕及其理论发展至今仍未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价指标与测度标准,很多时候使得共同富裕局限在思想层面,却很难推向实处。
首先,共同富裕的衡量与实现本就存在诸多困难。仅从经济维度考察,也只有寥寥几个国家达到了共同富裕的标准。其次,一旦给共同富裕设定具体的评价指标,就类似于企业管理中制定了关键绩效指标(KPI),这种考核政府及其相关人员工作成绩的量化指标,使得推动共同富裕成功与否一目了然。鉴于中国在改革开放初乃至21世纪初推进共同富裕的条件和时机并不成熟,发展相应的量化测度标准也显得并不迫切与必要。随着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此背景下,“十四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制定共同富裕的行动纲要,共同富裕正式由理念目标迈入现实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紧制定促进共同富裕行动纲要,提出科学可行、符合国情的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习近平,2021)。最后,任何组织、学科或学者提出共同富裕的测度标准都或多或少难逃来自他者的质疑与批评,因而这是一项社会各界不断讨论与完善的过程。
本文是在这方面的有益尝试,也属于一家之言,但仍希望引起学界和政府更多的重视与思考,并一同将共同富裕研究引向深处。
参考文献
陈丽君、郁建兴、徐铱娜,2021,《共同富裕指数模型的构建》,《治理研究》第4期。
陈友华,2017,《全面小康的内涵及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人民论坛·学术前沿》第9期。
陈友华、孙永健,2022,《共同富裕:现实问题与路径选择》,《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期。
邓子基,2011,《财政收入与GDP的协调关系研究——兼评所谓“国富民穷”之说》,《经济学动态》第5期。
范从来、谢超峰,2018,《益贫式经济增长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实现》,《中国经济问题》第2期。
傅才武、高为,2022,《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基本内涵与指标体系》,《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期。
贾康,2011,《谈“国富民穷”说的偏颇》,《财会研究》第1期。
李安义、李英田,1996,《“共同富裕”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概念——再谈“共同富裕”内涵及实现方式》,《理论探讨》第6期。
李尚竹,2011,《如何实现从“国富民穷”到“国富民富”的转变》,《经济导刊》第5期。
李实,2021,《共同富裕的目标和实现路径选择》,《经济研究》第11期。
李实,2022a,《实现共同富裕,“提低”是关键》,《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1期。
李实,2022b,《充分认识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性》,《治理研究》第3期。
李子联,2015,《中国收入分配格局:从结构失衡到合理有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第3期。
凌昌玉,2003,《全面小康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统计与决策》第10期。
刘培林、钱滔、黄先海等,2021,《共同富裕的内涵、实现路径与测度方法》,《管理世界》第8期。
刘先春、宋立文,2010,《邓小平共同富裕思想的概念界定及其引申》,《重庆社会科学》第6期。
马克斯·韦伯,2013,《韦伯方法论文集》,张旺山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
彭玮、梁静,2022,《共同富裕问题研究综述》,《社会科学动态》第7期。
孙立平,2011,《贫富格局里的纠结》,《决策与信息》第4期。
孙武安,2004,《“共同富裕”只包含物质的内容吗?——与徐久刚先生商榷》,《理论探索》第6期。
万海远、陈基平,2021,《共同富裕的理论内涵与量化方法》,《财贸经济》第12期。
习近平,2021,《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中国民政》第20期。
习近平,2022,《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10月16日。
谢攀、李文溥、龚敏,2014,《经济发展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化:国际比较》,《财贸研究》第3期。
信卫平,2010,《促进民富国强的思考——基于提高劳动报酬的视角》,《江汉论坛》第9期。
许永兵,2022,《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第3期。
杨宜勇、王明姬,2021,《更高水平的共同富裕的标准及实现路径》,《人民论坛》第23期。
余芳东,2012,《世界主要国家居民收入分配状况》,《中国统计》第10期。
郁建兴、任杰,2021,《共同富裕的理论内涵与政策议程》,《政治学研究》第3期。
张文宏,2022,《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促进共同富裕的政策思考》,《社会科学辑刊》第6期。